生活与法|将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在空地,这一化工公司被罚5万元

案情简介:
南海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里水镇的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2360KG甲类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在空地(非甲类仓库),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该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
部门提醒: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否则将可能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应避免侥幸心理或贪图方便而随意存放危险化学品,若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若发现疑似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或对存放场所有疑问的,可向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咨询、举报。
相关法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