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挖掘作业前未采取燃气保护措施,这个单位被罚6.5万元!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2024-03-20 18:52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1日,某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桩基础工程过程中,未及时将新旧燃气管道接驳完成前,旧管线一直处于使用状态等事项告知现场施工单位,亦未告知燃气公司案涉工程项目已进场施工,需派员到场监护,以致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地下燃气管线被现场施工人员操作挖掘机作业凿穿,造成天燃气泄漏。万幸现场没发生爆炸、火灾,无人员伤亡。

据了解,案涉桩基础工程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但该建设单位未对案涉地下燃气管道按已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施工,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南海区住建水利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相应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建设单位罚款6.5万元。

部门说法:

经过多年发展,佛山市的燃气普及率已达较高水平,基础管网设施不断完善,用气市场逐渐扩大,但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问题,因此近年来燃气安全问题备受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在此情况下,《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出台,该《办法》结合实际,从燃气设施、燃气经营和使用等方面着手,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支持、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维护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保护责任、燃气设施使用人等群体的权利义务进行立法明确。  

南海区住建水利局提醒,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铺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该按照《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即应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确定燃气管道设施具体位置,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如果因施工作业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报告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相关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