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搜索自家商标却出现他人公司,谁应为此侵权负责?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2024-01-26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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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荣光公司(化名)在百川公司(化名)的搜索平台搜索“荣光黄焖鸡加盟”后,发现有以其商标作为关键词的链接,点击链接后显示企业档案为龙舞公司(化名)。经查询,涉案链接域名的ICP备案主办单位为捷径公司(化名)。荣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龙舞公司、捷径公司、百川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捷径公司系基建站服务商,对域名空间中的网页内容没有实际控制权和署名权。法院认为,捷径公司仅为客户提供建站技术服务,未有证据显示其存在向客户提供关键词的行为,认定其与龙舞公司的侵权行为无直接关联,故不应就涉案行为承担责任。

因荣光公司商标的注册时间较短,使用范围有限,未达到使百川公司能够明显注意到使用者侵权的程度,故认定百川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其已及时断开相关搜索链接,无明显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依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龙舞公司赔偿原告荣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该判决现其已生效。

律师说法

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蔺存宝提醒,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看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

龙舞公司擅自使用荣光公司的商标作为链接自身企业网页关键词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构成了侵害商标权行为。捷径公司向龙舞公司提供的是网站基础建站技术服务,没有对商标使用的行为,也不存在对龙舞公司网页内容的控制和署名,不存在侵权。

百川公司提供引擎搜索服务时,具有对搜索平台所提供链接的信息进行审核的注意义务,其对荣光公司商标的使用可能受到侵权是应预见到的,并应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采取必要的措施。但由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及使用范围等原因,百川公司未注意到侵权属于合理范围,加上事后其采取了及时断开相关链接的措施,对于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

搜索引擎的主要作用是帮助用户在网络上快速、精准地定位、收集信息。龙舞公司的侵权行为具有误导、欺骗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典型的混淆行为。用户搜索荣光公司商标的关键词,却得到龙舞公司的网页信息,容易误会二者存在特定关系。荣光公司可要求龙舞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包括商标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监督检查部门也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简介

蔺存宝,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全国优秀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咨询专家,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佛山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广州、佛山、肇庆、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禅城区作家协会副主席,佛山传媒集团新闻评议员。办理各类案件千余件,担任多家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发表法学论文、法治评论文章400余篇,获奖40余次,著有亲情散文集《父亲的至理名言》,法学专著《故事里的民法典》。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