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况:
2022年8月,薛某在网上看到A商行的拉货司机招聘广告。A商行承诺提供货运订单,且每月固定工资,但需要薛某以“以租代购”的形式先租赁车辆,获得使用权。于是,双方签订了《汽车以租代购合同》。
由于薛某没带够资金支付首期款,A商行提出其合作伙伴庞某可提供借款服务,便安排薛某在日期与内容均打印好的《借款服务合同》上签字。同日,A商行向薛某交付车辆,并确定该车辆已安装GPS系统。
但薛某与商行签订一系列文件后,并没有收到上班通知,A商行的经理、仓管、拉货平台联系人互相推诿,以各种理由不给薛某安排工作。
同年9月17日,薛某发现车辆被开走,告知A商行车辆丢失,但A商行不予理会,亦没有报警。薛某怀疑车辆实际上被A商行拖走了。A商行以招聘为幌子让其借款支付首付款及租金,车辆不仅无法交付,还需承担月租,薛某深感不公,于是前往南海区法律援助工作室咨询。
经审查薛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由南海区法律援助工作室指派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嘉莹承办本案。袁嘉莹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薛某了解案情,指导其收集相关证据,并建议他向公安机关报警来确认车辆被盗事实。
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6日公开审理该案,A商行对薛某提供的微信记录等证据均不予确认,袁嘉莹根据开庭前收集到的证据,整理发现微信记录通知原告前往的地址与被告的注册地址是一致的,且内容反映的时间与签订合同的时间也一致,加上在提起诉讼前,袁嘉莹建议薛某与被告协商的证据,包括进行录音、录视频等,进一步补强了证据,还原了事情真相。
最终,法院以合同已实际解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支持薛某大部分诉讼请求,解除薛某与A商行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并判决A商行向薛某返还相应的租金。在事实认定部分也查清,薛某与A商行介绍的案外人庞某的借款行为未真实发生。
律师说法:
本案受援人因受到招聘广告的诱导前往面试,认为在签订的过程中,招聘公司存在虚假陈述、欺诈的情形,但由于招聘公司一般会压缩签约时间、或删除此前招聘公告、注销招聘联系人微信号等,应聘者将面临无法举证主张撤销合同。若认为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也是要予以证明。本案中,承办律师以合同已实际解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袁嘉莹提醒,民事主体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如果双方在清楚各项条款情况下仍自愿签署合同,则应按照合同履行,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聘者应通过正规的招聘平台或人社局举办的招聘会进行应聘,拒绝诱惑,勿轻信口头承诺,充分考虑合同是否符合初衷及衡量履行能力;购车人应理性判断自身经济能力,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购买。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律师简介:
袁嘉莹,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海区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库成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2023年被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被评为优秀委员。善于处理企业重组、破产重整清算案件,多个经办案件被评为经典案例;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善于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婚姻家事矛盾,其“专业极致、方圆有度”的执业作风,深受当事人信任、赞誉。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