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算是工伤吗?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2024-01-2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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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李某于2023年3月入职A公司,该公司系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为B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李某受A公司指派担任B小区的保安,上班时间自上午7时至下午19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亦未为李某参保社会保险。同年4月末中午12时许,李某不幸在上班期间突发心梗,15分钟后猝死。

A公司和李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保社会保险不影响A公司和李某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 项的规定,李某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本案中,由人社局认定李某的死亡属于工伤,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须向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律师说法:

本案承办律师、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梓文提醒,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予以视同为工伤。

蓝梓文建议,劳动者受伤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用人单位因未为劳动者参保社会保险等原因,不配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自行申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公司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及未参保社会保险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劳动者应提供工作证、招聘“登记表”、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劳动关系的存在。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 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律师简介:

蓝梓文,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文书写作能力强;工作作风严谨细致,擅于从细节出发,寻找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擅于以非诉的方式办理诉讼业务,以诉讼的结果预测非诉讼业务;擅长处理民商事各类型合同纠纷,多次帮助当事人快速追回应收款项。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多次办理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或缓刑的成功案例。致力从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出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