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工作无重大过错克扣工资!违法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2024-01-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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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2021年10月13日,L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一份《通告》,以李某误解订单图纸、与经营部沟通不明确,以平常惯性操作生产,导致订单玻璃开介处理后与订单图纸不符为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要求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从李某每月的工资中进行扣除,直到扣除完毕损失为止。

对此,李某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其分别找到当时生产加工单的下单人员、厂长以及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核实《通告》中的处罚事实依据。经充分了解,李某在工作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错,L公司作出分期克扣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与L公司协商未果,双方产生了纠纷。为此,李某前往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工作室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由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工作室指派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欧阳红刚律师承办本案。

李某在欧阳律师的协助下,依法向仲裁庭提出要求L公司支付克扣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请求。本案中,欧阳律师认真整理李某提供的与开单人员、厂长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三段录音,并花费大量的时间将录音整理文字,把重要内容加以标记,这些证据充分证实李某是按照正常的流程生产,不存在重大过错。案涉订单下单尺寸存在问题,生产单尺寸与以前的不一样,李某按照惯例理解图纸生产,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情况。L公司擅自认定李某承担80%责任,且克扣工资的行为,实属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李某以公司存在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经过开庭审理,劳动仲裁委认为:李某未认真审核加工内容应承担过错责任,而下单人员亦因疏忽大意计算错误,同样存在过错。为此,仲裁委认定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裁决驳回李某要求支付的克扣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决定起诉,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工作室受理李某的申请,并指派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欧阳红刚律师继续承办一审阶段的案件。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一审法官采纳了欧阳红刚的代理意见,判决L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经济补偿金。L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这是非常常见的用工问题。欧阳红刚提醒,用人单位是日常用工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作为企业经营者,其获得经营收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从法院判决来分析,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若没有重大过错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一方面应当衡量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程度大小等客观因素;另一方面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承担合理经营风险的因素。劳动者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应当承担一定损失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律师简介

欧阳红刚,广东灯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海区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库成员,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法律行业拥有10年的从业经验。擅于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业务的法律服务经验、办理了大量的金融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