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房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业主有权拒付收房前的物业管理费
业主新买的房屋被全屋泡水,验房不合格未予收楼,不料却被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补缴物业管理费。这种情况下,业主是否可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2019年10月,李某购买了某开发商建设的小区房屋一套。2020年7月26日,李某接到开发商收楼通知后前往案涉房屋验房,却发现房屋存在因漏水而致全屋泡水的情况及其他质量问题,故拒绝收楼。其后,李某多次催促开发商进行整改。直至2021年3月7日,李某才办理完收楼手续,并从当月起缴纳物业管理费。此后,物管公司不断向李某催收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李某认为房屋质量问题造成房屋交付日期延迟至2021年3月7日,物业管理费起算时间应为收楼时间,而物管公司坚称李某应自首次验楼的次月起支付物业管理费,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后物管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房屋全屋泡水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对此李某有权拒绝收楼。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相关质量问题整改完毕后,被告最早收楼时间为2021年3月7日,李某自该月起缴纳物业管理费合理有据。而物管公司诉请李某支付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物管公司的全部诉请。
法官提醒:业主应当自收楼之日起缴纳物业管理费,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业主有权拒绝收楼,并拒付收楼前的物业管理费。但如果房屋存在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轻微质量瑕疵,业主无权以此拒绝收楼。本案中,业主在开发商完成整改之前显然有权拒绝收楼,物管公司无权向业主主张整改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曹梓俊 通讯员章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