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高明区应急管理局提醒:后果很严重
企业接受执法部门安全检查,这是常有的事,但如果发现问题后,不作整改,继续生产,结果会怎样呢?27日,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就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涉事企业或相关负责人分别被处以2.5万元和7500元行政罚款。
前段时间,高明区应急管理局到高明某能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存在安全隐患,于是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暂时停止车间生产工作。
近日,区应急管理局再度到该公司开展“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即恢复生产,未落实暂时停产指令。区应急管理局于是对该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严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高明某能源公司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严某作出处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负责人提醒,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检查下达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相关责任单位应严格落实指令要求的内容。如拒不执行指令,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李祥锐 通讯员谭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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