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岭南公证处为一名香港同胞出具了一份遗产管理人公证书,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佛山地区出具的首份遗产管理人公证书。
前不久,陈先生(化名)特地从香港来佛山,办理好友张A(化名)的财产事务。好友张A(化名)生前是香港著名的企业家,其祖籍在佛山,因此经常往来于香港和内地做生意,在香港和佛山都置有物业和财产。
基于自身家庭情况复杂以及对陈先生的信任,张A生前在香港订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指定,陈先生为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在张A死亡后,将其全部财产出售、回收、变现,并平均地分给陈先生和张A的两个女儿。
当陈先生拿着张A立下的香港遗嘱,打算整理和清点张A在佛山遗下的财产,却被告知未经法定程序检定的香港遗嘱暂时无法认定,陈先生的受托人身份也暂时无法认定。但陈先生必需在期限内完成遗产清点事宜,并交回张A生前成立的信托组织。于是,陈先生找到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并寻求公证帮助。
公证员查看资料后发现,张A生前在香港所立的是信托遗嘱,但香港信托遗嘱的执行与中国内地对遗产的处理方式还没有完全对接上。而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而且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各项职权。因此,出具遗产管理人公证书或许可以帮陈先生解决燃眉之急。
承办公证员当即向陈先生提出了公证建议,并将详细的公证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了陈先生。陈先生在倾听了公证员的建议并与香港组织确认后,确定了遗产管理人公证书正是其需要的法律文件。因此,佛山首份遗产管理人公证书应运而生。
岭南公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公证书出具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考验,一是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制度,公证处尚未办理过遗产管理人公证,该公证文书无先例可循;二是该案涉及香港遗嘱在中国内地的使用以及香港地区法律与中国内地法律适用的问题。为此,公证处领导非常重视,立刻成立了专研小组,加班加点进行研究探讨,最终敲定遗产管理人公证书的格式和各项要素,为陈先生在限定期限内出具了公证书。
事后,陈先生对岭南公证处公证人员的专业与高效服务大为嘉奖,并为粤港澳大湾区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点赞。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唐格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