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男子网络诽谤他人,被判赔3万元并公开道歉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2023-11-26 18:37

 

黄某是某企业员工,离职后,多次在微博上编造不实信息,恶意丑化该企业老总王某,对王某进行诽谤和人身攻击,该不实信息通过网络扩散,严重影响了王某的日常生活。
王某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发表不实言论,在其微博上登载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黄某主张其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消息是他的言论自由,且其发布的消息都是公司或者网络上传播的消息,不是恶意编造,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呢?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发表自己的看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上述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是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黄某多次发布针对王某的不实言论,用词粗鄙低俗,对王某进行人身攻击,其言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对王某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王某在其微博上登载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