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发财梦变噩梦!利用网络群组诈骗,当“托”男子被判刑


2022年10月,被告人魏某从其朋友“毒狼”处学到了冒充电商客服为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吸粉引流”的方法,于是纠集被告人吴某,魏某甲等人,根据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底料单、话术单,发动他们在其朋友圈、学校发布消息,冒充客服工作人员,以微信群发红包,发礼物,内部股票交流等为由,添加微信好友诱骗他人加入上线指定的微信群,根据进群人数收取佣金,由群内专门人员以刷单返利为名对进群者实施诈骗,违法所得近两万元。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吴某、魏某甲等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技术运用、网络推广营销工作,因门槛低、赚钱快、收入多,成为不少年轻人的选择。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从事此类工作时,一定要多方核实、仔细分辨提供信息技术、推广营销的具体业务是否合法,切勿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千万不要因一时大意或贪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