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 注意!农产品生产记录至少应保存二年


2022年6月16日,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对某水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农产品(水产品)生产记录。南海区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要求其建立农产品(水产品)生产记录并保存二年且如实记载下列事项: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2.水产品疫病的发生和防治情况;3.水产品收获、捕捞日期;销售日期、去向。
同年6月28日,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未按照改正内容和要求整改。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过程中未建立、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作出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南海区农业农村局提醒,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生产过程,既有利于生产过程中技术的统一和质量安全问题的追溯,也有利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