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 孩子不慎跌落窨井摔伤,责任该由谁承担?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2023-09-26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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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某天晚上,杨氏夫妻和其6岁小孩饭后散步,小孩独自前行过程中,不慎跌进由立乔公司施工的窨井里摔伤。小孩被救出后立即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其有溺水症状,受到过度惊,吓唇舌裂伤等,花了医疗费若干元。

事发后,杨氏夫妻发现施工窨井四周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认为立乔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存在过错,要求该公司承担小孩的医疗费、误工费和后续治疗整容费、精神损失等费用。

立乔公司的负责人承认施工过程中存在不当地方,但小孩父母没尽到安全谨慎监护责任,亦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不接受杨氏夫妻提出的赔偿金额,双方陷入了僵局。

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参与调解的驻(村)社区律师认为,立乔公司在公共场所施工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证明设置了明显标志,及采取安全措施,建议该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和施工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建议杨氏夫妻放下不必要的愤怒和成见,确保小孩痊愈的情况下,提出合理合法的赔偿方案。

最终,当事双方听取了驻村律师的意见后,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共同推动下,最终达成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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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