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觉被套路了,虽然钱不多。”近日,禅城的钟女士(化名)向天天315栏目反映,此前拼团购买32节兴趣班体验课,只上了一半课程,就被培训机构告知无法继续上课了。9月25日,记者介入采访后,培训机构负责人表示将协调其他培训机构,为钟女士继续提供服务。
事件:体验课只上一半遭停课
今年6月,家住禅城区文华中路的钟女士接送小孩时,在幼儿园门口收到一份兴趣班宣传单,推广人员瑶瑶老师介绍称只需298元就能抢购两门共24节兴趣班体验课,同时把课程信息转发到朋友圈和微信群还能再送8节课程,合计32节课。

爆料人钟女士(化名)提供瑶瑶老师当时发布的体验课优惠信息。
“我心想价格不贵,离家又近,让孩子多体验一下挺好的,就报名了。”钟女士便向瑶瑶老师支付298元,购买了语言艺术、硬笔书法两门课程,收据上标注“特价不退,半年有效”。当时,瑶瑶老师称有两家培训机构,分属赵老师、任老师,钟女士可自由选择一家上课。因赵老师的培训机构离家近,钟女士便让孩子先上了16节语言艺术课。
不久前,钟女士想带孩子上硬笔书法课时,被告知因拼团学生不够,赵老师的培训机构无法开课。钟女士转头找任老师的培训机构,希望可以补上硬笔书法课。但任老师方称瑶瑶老师不是他们的工作人员,他们机构也是受害者,因此最多只能提供4节体验课,剩余12节课需要钟女士购买正常的课程才能赠送。对此,钟女士不接受。

9月25日,记者实地走访时,任老师提供机构合伙人与赵老师的聊天记录。
回应:协调其他培训机构 补上剩余体验课
9月25日,记者分别走访了任老师、赵老师等人。任老师告诉记者,今年6月,赵老师表示要收购其培训机构,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她才同意该体验课的优惠方案,且瑶瑶老师是赵老师对接的推广人员。谁知,6月中旬,赵老师临时说资金被冻结,放弃收购任老师的培训机构,“尽管如此,但暑假期间我们机构还是安排报名的孩子上课了。”

9月25日,记者实地走访时,任老师提供今年6月的体验课宣传单张,称当时机构已签了转让合同才会同意该优惠方案。
“家长们交的钱,都是直接付给瑶瑶老师的,我们一分钱都没收到。暑假开课,我们亏了好几万元。”任老师认为自家机构已经仁至义尽了,钟女士应该去找瑶瑶老师和赵老师追责。
随后,记者联系了瑶瑶老师,对方一听是记者便挂掉电话,不予回应。同时,记者还联系了赵老师,对方表示确实存在因资金问题无法收购任老师所在培训机构的情况。对于钟女士的问题,赵老师表示接下来将协调其他培训机构,为钟女士补上硬笔书法课。对此答复,钟女士表示满意。
记者走访中还发现,像钟女士拼团购买体验课产生纠纷的情况并非个案。同样家住文华中路的罗女士反映,去年10月,她通过业主微信群,花168元拼团购买了艺术蜂的美术体验课共20节。谁知只上了10节课,艺术蜂称如果购买正常课程就可以继续上,否则剩余的体验课必须等到秋季班再上课。等到今年9月,她发现该培训机构已从小区撤场。
“虽然我们报的是体验课,但也有知情权,商家要撤场是应该提前告知家长,安排我们在撤场前上完课程或退费。”罗女士表示,近年来,培训机构跑路或倒闭现象越来越多,希望工商、教育部门加强监管,提高培训机构入门门槛,由政府部门设立监管账户,形成“消费者—监管账户—消费者确认—培训机构”的预付消费链条,保障消费者权益。
律师说法:不论推广人员身份 培训机构不能拒绝履行合同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特约新闻评议员、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蔺存宝律师指出,该案属于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关于培训机构的业务推广人员身份和法律责任问题,实践中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推广人员本身就与培训机构建立起了劳动关系,推广人员推介业务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职务行为,该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在用人单位,也就是培训机构承担;第二种情况是推广人员是培训机构临时雇用的人,这种情况下,推广人员虽然与培训机构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推广人员推介业务的行为仍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也应由机构承担;第三种情况是推广人员受培训机构委托,这种情况下,培训机构与业务员之间构成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典》关于委托授权的规定,推广人员作为受托人,其在从事推介受托事务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也就是培训机构承担。
蔺存宝表示,无论是劳动关系、雇用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培训机构都不能以推广人员不是其工作人员为由,拒绝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由此可见,培训机构的说法,在法律上并不成立。因此,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自己与该培训机构订立的有关合同、交费单据等,向培训机构主张权利,如果培训机构仍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委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针对拼团购买课程产生的纠纷,蔺存宝建议消费者要注意拼团的规则,譬如是否受人数、额度、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当不能成团的情况下,消费者是否可以选择退出,有无设置退出机制等。
文、图/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周龙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