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群众反映,有人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在网络平台(*鱼、*宝等平台)倒卖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为此,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发表了《关于就伪造、倒卖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有关情况的严正声明》,正告违法人士: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错误,并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争做守法公民。

专用标识正面及背面
声明指出,专用标识应当记载被标识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物种名称(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学名)、规格、来源、产地等信息,作为水生野生动物的可追溯来源凭证,随活体发出,并要求“一活体附一专用标识”。有关单位或个人申领专用标识,应当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在农业农村部水生野生动物标识信息管理网站进行注册并提出申请。严禁伪造、倒卖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违者最高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呼吁:群众一旦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立即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举报,也可拨打中国渔政举报电话(010-59191110),或将违法线索反映至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
声明还提到,专用标识所属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开发,旨在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动态监管、合法可追溯及信息共享。实施标识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范围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仅野外种群”的部分,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同时,海洋馆、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在养水生野生动物将被纳入标识管理。
对此,顺德区农业农村局也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切勿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例如斑鳠(俗称西江钳鱼)收录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属于二级保护动物,渔民若意外捕捉到应立即放生或立即反映至渔业主管部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切勿随意饲养和买卖受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饲养此类动物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依法依规进行繁育养殖和经营利用;切勿盲目放生鳄雀鳝、清道夫、小龙虾、罗非鱼、福寿螺、巴西龟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对以上有疑问或发现顺德区内存在非法捕捞、食用、杀害、交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非法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证、专用标识和批准文件等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13929112800。
【相关法律法规“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人工繁育、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平台、餐饮等交易、消费场所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农村局、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文字: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骆苏艳 实习生陈韦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