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组装、贩卖“大麻电子烟”获刑15年!顺德法院一案入选广东法院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 2023-06-26 20:17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顺德法院审理的《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周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入选其中。此案中,被告人自行组装“大麻电子烟”并进行贩卖,经法院审理,两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均获刑,其中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情:

在家组装并贩卖

两名被告均获刑

被告人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购得的电子烟烟杆、含合成大麻素的烟油、雾化器等物品,在其租住的深圳市某小区房间内组装成“大麻电子烟”,并通过微信发布贩卖信息。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周某的代理,转售上述电子烟牟利。

经查,2021年7月,李某某先后两次向他人转卖电子烟4支及电子烟油4瓶,电子烟油净重2.56克。周某除向李某某出售外,还向他人出售电子烟4支及电子烟油1瓶,电子烟油净重0.31克,并在其住处查获电子烟油151瓶,净重321.08克。经鉴定,涉案电子烟油均检出合成大麻素MDMB-4en-PINACA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多次贩卖合成大麻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合成大麻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周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头电子烟”迷惑强危害大

法官提醒切莫以身试毒

近年来,添加合成大麻素或其他成瘾物质的“上头电子烟”滥用趋势凸显,因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相似,吸食方式不同于传统毒品,故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吸食后易引发肇事肇祸案件,社会危害大。

本案中被告人自行组装“大麻电子烟”并予以贩卖,既是源头性犯罪,又直接导致毒品流通,依法予以严惩。该案也警示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新型毒品诱惑,一些冠以“不上头”噱头的“烟粉”“水”“奶茶”等都可能会让你“很上头”,切莫以身试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谢意 通讯员顺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