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信息技术公司与A测绘科技公司签订了航空摄影合同,委托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区域进行真彩色数码航空摄影、制作数字正摄影像(DOM)、制作数字高程模型(DEM)等,约定由A公司及时办理在测区进行航空摄影所需要的相关许可批文。
某军区空军航空管制中心复函A公司,同意在划定空域进行航空摄影飞行,同时明确,严禁进入重要目标及军事管理区域上空。A公司完成航空摄影后,B公司从A公司处取走了航空摄影清单中部分数据。因相关数据未经脱密,某省国家安全厅从A公司处查扣涉密数据硬盘30张,在B公司处查扣硬盘18张、U盘一个、台式计算机一台,共处理涉密数据700多幅。因数据脱密处理后部分合同内容无法实现,A、B公司发生诉讼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A、B公司所签摄影合同应属有效,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由于双方均未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将未经脱密的过程数据提前使用,导致摄影数据被查扣,引发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数据安全是网络空间安全的基础,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安全机关提醒社会公众,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请立即拨打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12339,或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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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