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引导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保障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公安局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春节期间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将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公告如下:
燃放时间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三时。即2023 年1月21 日、22日全天,2023 年1月23日至 2 月5日的 6 时至 23时。
燃放种类
个人仅限燃放 C、D 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 A、B 类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燃放区域设置
1、定点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新涌大桥桥底靠河边空地(以现场实际划定的区域为准)。
有需要的市民群众可前往定点区域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镇相关部门将于春节期间加强对定点区域的交通管控和巡逻守护,全力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春节期间杏坛镇定点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危化生产企业)、经营(加油站、燃气储存、销售点)、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重点防火区;
(7)饮用水源保护区;
(8)马宁山、象山周边50米范围内。
违规处罚措施和举报办法
1、处罚措施。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举报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应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奖励办法视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电话:
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2350(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12315(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
119(火警电话)
注意事项
1、不得采用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2、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3、合法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存放重量超过 25公斤的烟花爆竹。
4、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5、遵守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6、交警部门届时将实行临时交通管制,请广大市民服从现场指挥。
生效时间
自2023年1月21日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2月5日。
注:
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烟花爆竹共分四个级别: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按照最新国家标准要求也须专业人员燃放)
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