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停放2小时!南海规范村(社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你提意见!
珠江时报 2022-11-29 21:56

A类道路免费停放两小时,24小时最高限价为10元......珠江时报记者从南海区发改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做好村(社区)收费管理工作,《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

根据通知,为进一步缓解村(社区)“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做好村(社区)政府定价停车设施收费管理的通知》(佛发改价费函〔2022〕4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海区实际,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通知要求,鼓励村(社区)在首先满足本村(社区)居民停车需求的前提下,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将停车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村(社区)实际条件无法完全满足居民停车、出行需求,停车资源供需不平衡的,停车设施可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实行有偿收费,收费项目规范名称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通知要求,村(社区)利用自行建设和管理的村内道路(不含内街内巷)依法规划和设置的停车泊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南发改价费〔2022〕8号)的“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设施”三类路段标准制定。

根据政府指导价标准,A类道路可免费停放2小时,不足3小时按1元/小时收费,超过3小时后后续每小时增加2元,24小时最高限价为10元。B类道路原则上免费停放2小时,24小时最高限价为20元。

根据通知,村(社区)作为责任主体,应按照本通知文件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自查自纠的行为包括:未经镇(街道)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 擅自在村内道路设置停车收费泊位的行为;未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停车收费行为;未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村(社区)停车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的围合停车收费行为;随意设立“道闸养护费”、“停车养护费”、“道路占用费”“过路费”等不规范的停车收费项目名称、捆绑收费、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未按规定在停车收费区域、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

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各位市民在2022年12月1日前通过信函、来电(0757-86203379)或电子邮件(fgj_sfglk@nanhai.gov.cn)等方式提出。

附件:文件具体内容(部分):

一、适用范围

佛山市南海区辖区内的村(社区)依法利用集体土地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为,适用本通知。

二、村(社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方式

村(社区)利用自行建设和管理的村内道路(不含内街内巷)依法规划和设置的停车泊位(以下简称村内道路泊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南发改价费〔2022〕8号)的“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设施”三类路段标准制定。具体详见以下:

附件1:

除村内道路泊位外,村(社区)利用其他集体土地或闲置地块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其他停车设施)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村(社区)按程序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三、村(社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原则

(一)鼓励村(社区)在首先满足本村(社区)居民停车需求的前提下,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将停车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村(社区)实际条件无法完全满足居民停车、出行需求,停车资源供需不平衡的,停车设施可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实行有偿收费,收费项目规范名称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村(社区)制定或调整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停车资源供给与需求状况,结合政府指导价、村(社区)内机动车保有量、停放周转率、车型大小、车辆使用性质、户均车辆拥有量等情况,统筹考虑服务成本与村(社区)居民收入水平、地区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三)鼓励村(社区)分工作日、休息日、白天、夜间等不同时段细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从低制定白天时段、非工作日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适当延长免费停放时间,合理满足村(社区)居住人群、工商企业等生活消费、生产经营停车需求。

(四)按照使用习惯,村(社区)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区分临时停车收费和长期停车收费,分别采取按时、按次或按月(季、半年、全年等)形式计费。

(五)按月(季、半年、全年等)提供停车设施(泊位)租赁服务,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退费条件等。

(六)镇(街道)人民政府可引导村(社区)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利用互联网技术,积极参与停车设施对外开放共享。在充分考虑停放需求、空闲时段、收费标准、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共享车位数量、位置、共享时段、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违约处理办法等,建立村(社区)停车共建共治共享机制。

四、村(社区)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履行程序

(一)村(社区)利用自行建设和管理的村内道路(不含内街内巷)施划和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泊位),参照《佛山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指引(试行)》设置。对外开放经营或共享收取费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招引、申报、公示、登记等手续。

(二)村(社区)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于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本村(社区)居住人群、工商企业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按程序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表决通过对收费方案应当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村(社区)应当建立停车设施收支、收益情况定期公布制度,及时在村(社区)内公开停车设施的招引、管理、运营等收支信息,主动接受村(居)民的查询和监督。

五、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一)村(社区)村道泊位应当自觉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和使用非正规票据;已实施的村内道路泊位收费高于本通知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低于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

(二)村(社区)调整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程序提请村(社区)民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提前公示。

(三)实施停车收费时,村(社区)应当配套建立停车矛盾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村(社区)居民、外来人口、企业之间因停车位安排使用或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不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车辆。

2、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和执法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燃气、广播、电信、园林、环卫、市政工程等车辆及邮政车辆、殡葬车辆。

3、持残疾人证照人士停放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六、加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力度

(一)履行主体责任。村(社区)作为责任主体,要按照本通知文件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自查自纠的行为包括:一是未经镇(街道)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 擅自在村内道路设置停车收费泊位的行为;二是未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停车收费行为;三是未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村(社区)停车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的围合停车收费行为;四是随意设立“道闸养护费”、“停车养护费”、“道路占用费”“过路费”等不规范的停车收费项目名称、捆绑收费、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五是未按规定在停车收费区域、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落实信息登记制度。村(社区)利用村内道路泊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运营主体应当提前向镇(街道)经发部门申报价格信息,报送停车收费主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

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李年智  通讯员 南发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