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时撞伤人,责任算谁?这份白皮书有一个判例……
珠江时报 2022-11-22 19:43

11月22日,南海法院发布《南海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年至2021年)》(下称“《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该白皮书指出,随着南海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下称“区道交一体化中心”)的建立运行,全区以诉讼方式处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逐年下降,案件数量维持在较低水平,2021年该类案件数仅为756件。

南海法院发布《南海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年至2021年)》。

随着社会发展,汽车已经成为许多南海人的重要出行工具,电动车,网约车,快递、外卖配送车等新型交通方式不断增多,南海的交通状况越来越复杂,交通事故风险随之上升,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成为南海法院受理的主要民事案件类型之一。

“为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形成了这份《白皮书》。”南海法院民事审判五庭庭长徐可帆介绍,这份《白皮书》对全区2017年至2021年审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全面深入梳理归纳后,发现南海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呈持续下降趋势、当事人维权周期大幅缩短等8大特点。

根据《白皮书》,南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受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数量,从2017年的1902件下降至2021年的756件。这一数据的变化,得益于区道交一体化中心的建立,2018年起,南海法院依托该中心大力推进诉前调解工作,诉源治理成效显著。该中心自成立以来,共受理纠纷16178件,调解成功10112件,调解成功率达62.5%。

南海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处理中心内,调解员正在进行调解工作。

维权更快,则与南海法院的司法改革有关。近年来,南海法院不断加大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适用力度,该类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从2017年的65天压缩至2021年的29天。此外,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保持在约80%,生效文书主动履行比例上升。

通过梳理研判,南海法院还发现,南海区交通运输安全领域暴露出5大方面的新问题,如新型交通参与者发生交通事故占比上升,尤其是与电动车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概率明显上升。此外,涉道路交通事故的虚假诉讼现象频发,今年以来,南海法院依法对6件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8名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涉案方作出司法处罚。

针对这些问题,南海法院在《白皮书》中提出加大交通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对交通事故“高危”群体开展宣传教育、加大交通事故领域虚假诉讼打击力度等对应建议。

座谈环节,市人大代表,南海法院、南海区司法局、南海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相关领导,以及相关保险机构代表各抒己见,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壮大基层调解力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南海法院副院长吴建兴表示,该院将继续积极推进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判工作,不断提升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判水平,为人民平安顺畅出行筑牢司法屏障,为平安南海、法治南海建设贡献力量。

典型案例

案例1: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算谁的?

【基本案情】

外卖员李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送餐过程中与行人冯某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受损、冯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裕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李某按照某外卖众包平台展示的劳务需求信息内容、要求、标准,自助选择接收服务事项,并在接单后及时完成劳务服务并收取裕某公司支付的劳务费。裕某公司为李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裁判结果】

南海法院认为,根据事发当日的跑单情况,结合本起事故的发生时间,足以认定被告李某事发时在进行外卖送餐工作,属于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裕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意外伤害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为裕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纠纷不属同一性质纠纷,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南海法院判决裕某公司应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予冯某。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现实中,不少外卖平台都在尝试“去劳动关系化”,规避外卖人员可能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复杂的用工模式不仅给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也让受害人难以找到赔偿主体。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赔偿责任主体的不同,部分骑手通过第三方承包等方式提供服务,并没有与平台经营者建立直接的用工法律关系,所以该类案件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冯某并未起诉某外卖平台企业,而是将与李某签订《劳务协议》的裕某公司与李某作为被告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冯某请求裕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2:对网约车司机来说,做好乘客下车的安全保障与提醒义务有多重要?

【基本案情】

罗某驾驶网约车乘载叶某,未按规定临时停车后,后排乘客叶某打开车门下车时与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害、谭某受伤。

【裁判结果】

南海法院认为,罗某违规停车下客,叶某打开车门时妨碍了谭某通行,罗某与叶某的上述行为共同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罗某、叶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谭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因此,南海法院酌定罗某、叶某对本次交通事故分别承担60%、4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罗某、叶某赔付谭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叶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载客营运车辆因为停车开门而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营运车辆司机与乘客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营运车辆司机作为承运方负有全面适当履约、将乘客安全运送的义务。

在本案事故中,罗某驾驶涉案车辆在道路上没有按照规定临时停车并允许乘客叶某下车,存在较多的危险因素。即使叶某坚持在该地点下车,罗某也应当认真观察车辆周边情况,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再允许叶某下车,并及时提醒叶某开门注意安全等事项。

因罗某、叶某未尽到合同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均存在过错,应就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文/图 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杨慧 通讯员林倩君 方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