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十问十答
珠江商报 2022-10-11 14:2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办理残疾人年审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一、哪些用人单位需要申报?

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含中央、省属及境外驻顺德单位)等用人单位。

二、申报条件是什么?

上年度已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申报上一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时限有何规定?

自2022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

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用人单位如何申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1.网上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在搜索框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在线办理”。

2.窗口申报。到所在地的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五、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有何规定?

1.认定条件: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每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当月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认定标准: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六、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不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七、我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安置比例是多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用人单位在申报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用人单位在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进行严格核实,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已与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数据联网,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在申报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过程中如存在虚假就业、虚假申报、重复就业(一名残疾人同时间段被多家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进行虚假就业安置)等情况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十、用人单位咨询电话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