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谁可以申请?司法解释来了
人民日报、央视新闻 2022-08-01 19:55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今天(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了保护令在实践中申请、举证、认定、执行等环节的难题,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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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王丹: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是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作出的一个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跟踪骚扰接触当事人,所以它的作用主要就是在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了一道“隔离墙”。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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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司法解释对其他措施进行了扩充解释,规定: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冻饿 经常性侮辱 威胁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

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司法解释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王丹:从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看,除了反家庭暴力法列举的几种暴力形式之外,实践中还有比如说对老人小孩的冻饿,这也是一种家庭暴力的形式。还有比如说经常性的侮辱诽谤,这个是一种精神侵害,这种精神上的伤害可能有的时候比肉体的伤害对受害人的伤害力度更大,所以我们把它明确列举出来,也向社会传达这样的形式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申请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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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吗?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王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如果遭受或者是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时候,直接向人民法院来申请。人民法院单独立一个案号,这就是一个独立的案件,不需要后续提起离婚的诉讼,也不需要一定先提起一个离婚诉讼。

年老残疾重病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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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实践中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司法解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受害人可留存电话录音、短信等作为家暴证据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的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王丹:如果发生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第一时间要向公安机关报警,这样公安机关能留存一些报警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还有如果事发比较突然的话,可以用手头的手机来录音录像,或者是因为家庭暴力的反复性特点,有些施暴方可能会施暴之后后悔,然后出具一个承诺书或保证书,这个也要留存好。再有可以向妇联组织来求助,妇联组织的求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如果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候,把这些上诉的证据都提交给人民法院,我们会根据这些证据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针对实践中证明标准把握不准的问题,司法解释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同时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从证据的获取、提供、认定等各环节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减少举证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王丹:我们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不足的这样一个情况,我们又特别重申,特别强调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这样一个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比如说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和出警记录,可能当事人调取不来,向我们法院来申请,我们法院依职权到公安机关调取来,这样也给老百姓补充了证据不足的这样一个情况。

对方“有错在先”不能成为实施家暴借口

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最高法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司法解释明确: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王丹: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实践中如果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存在着出轨等过错的,民法典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说民法典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再比如说民法典还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着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一个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所以被申请人完全可以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也要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惩治力度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践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司法解释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王丹: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它是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就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同时如果他是以实施家暴的方式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你比如说我们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禁止实施家暴,他又实施了家暴,既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也有可能同时处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时候要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