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21日)从高明区民政局获悉,根据《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佛民保〔2018〕17号),并经区政府同意,从2022年1月1日起,高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804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18元。
根据有关要求,供养标准提升后,各镇(街道)要按照新标准补发今年1月至7月提标后的差额,其中,2022年新纳入供养的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依照规定,高明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条件的,可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其中,无劳动能力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为收入总和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广东省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标准;而法定义务人符合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临界对象等情形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此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
有意申请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报告》,并签署有关经济情况核对授权书,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公示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由区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其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经本人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文/佛山日报记者陈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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