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流动日渐频繁,劳动市场交易灵活多样,临时劳务雇佣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此产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逐年增多。
顺德法院对2019年以来受理的525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呈现出受害劳务者多为中老年男性、因伤致残占多数等特征,案件的背后也反映出劳动力市场管理不够规范、劳务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
为更好地预防此类纠纷产生,顺德法院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向社会发布相关司法预警和典型案例。
案件特征分析:
提供劳务者多从事临时性、短期性体力劳动
司法预警书中提到,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顺德法院共受理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525件,纠纷呈逐年增加趋势。其次,受害劳务者以男性居多,其中又以50岁—80岁年龄层次的中老年人居多,占比达47.52%;提供劳务者多数因伤致残,这也导致提供劳务者诉请的赔偿额逐年提高。从案件上分析,案件多发于货物搬运、工程建筑、房屋装修、家政清洁、绿化养护等体力劳动常见领域,大多为临时性、短期性体力劳动。而个人提供劳务的对象并不仅限于个人,也存在向用人单位提供临时性劳务的情形。此外,接受劳务者或定作人、承揽人多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成因:
管理不够规范、法律意识淡薄
此类纠纷的发生逐年增多,究其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劳动力市场管理依旧不够规范。经分析发现,相比劳动关系市场,这种消化临时劳动力的市场并不规范,劳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更甚者出现连接受劳务方身份都不明确的情形。例如陈某诉某汽修公司一案,陈某受伤诉请赔偿时仅陈述受“阿楚”雇请为被告墙面扇灰,但对于雇主具体身份却无法证实,导致诉求难以获得支持。
二是劳务双方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在这525件案件中,劳务关系多是口头约定,未签订合同的有515件,占比达到98.1%,双方的法律关系难以确定;同时提供劳务者欠缺证据存留意识,侵权事实难以查清。例如肖某诉蓝某一案,原告在给墙面用电钻打洞眼时,电钻打到钢筋导致反转后打在原告右手上。因受伤时原告自觉问题不大,自用药物涂抹后第二天继续工作,直到事发后第三日见伤情无好转才就医,发现右手掌骨骨折。诉讼中,被告以无法确定原告受伤为工作时所发生进行辩解。
三是提供劳务者技术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提供劳务者多为闲散人员,门槛低、流动性大,未经过相关行业的业务培训和相应的技术考核,容易在劳动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损害发生。
四是接受劳务者疏于管理,提供安全设施不够健全。例如曹某诉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事故起因显示有两方面,一方面被告未提供梯子及防滑鞋,导致原告在装载修剪下来的落叶、树枝过程中,从货车后门滑倒摔下致伤;另一方面被告明知原告已满63岁,年纪较大且腿脚不便,依旧安排原告在大卡车上方负责堆树枝和落叶。整个事故过程都显示被告在劳务安排中考虑不周全,缺失安全防范意识。
五是接受劳务者明知提供劳务者不具备相应资质仍接受劳务。例如赵某诉刘某等三人一案,刘某明知提供劳务者不具备从事高处作业及电工作业相关资质,仍继续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死者等人进行钢结构、电线的拆除工作,致使提供劳务者触电后坠落当场死亡。
防范预警:
提供劳务者应强化证据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为更好地预防此类纠纷产生,顺德法院分别从提供劳务者、接受劳务者、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的角度提出针对性建议。
作为提供劳务者,要注重培养证据意识,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提供劳务者受害后要成功索赔,必须要就三方面问题进行举证,一是要证明与雇主即被告存在劳务关系,二是要证明自身因劳务活动而受伤,三是要证明受伤后的具体损失。因此,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前,要先明确接受劳务者的姓名、身份、地址等,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应尽量与接受劳务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具体的工作期限、地点和工作内容等;对集体完成的劳务,尽量结伴同行,并争取劳务受伤过程的证人证言;受伤后所有医疗、交通、医嘱、伤残鉴定等材料均应留存。
作为接受劳务者,要根据用工性质审慎选择提供劳务方,要树立风险分担意识。尽量避免使用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资质、条件或未接受过相关行业专业技能培训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尽量不直接雇佣个人,尽量通过正规的建筑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装修公司等法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为提供劳务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以商业保险分担安全事故带来的风险。
相关职能部门则应通过多样化形式加强安全意识教育与宣传,针对案件高发领域加强相关行业及临时从业人员的监管。司法机关可结合职能,多形式多途径开展相关普法宣传,同时做好司法服务。
文/珠江商报记者谢意 通讯员顺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