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公布近三年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
珠江商报 2022-04-12 19:58

编者按:近年来,顺德区在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等领域发生多起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顺德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今起连续三天对外公布近三年来顺德本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案例一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铭盛平板厂“4·2”起重伤害

事故经过:2019年4月2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铭盛平板厂的起重机操作员杨某与吊装工陆某在B仓库合作吊运钢板到货车上。二人将辅助吊具钩住钢板后,杨某在未等陆某离开吊运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起吊钢板,同时操控起重机起升机勾与小车运行机勾,致使辅助吊具斜向拖拉钢板撞击陆某胸部,使得陆某受到拖拉钢板与堆垛钢板的挤压伤害,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主要教训:一是企业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二是企业未建立使用无线遥控的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有效指导操作人员安全使用设备。三是企业未开展有效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企业对从业人员在起重机械操作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作业人员在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五是企业在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追责情况: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铭盛平板厂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顺德区“6·5”较大中毒事故    

事故经过:2019年6月5日,广东智能制造创新示范园区(会展片区)一在建污水处理工程发生一起中毒溺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421.7万元。    

主要教训:一是施工方广东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吴某组织实施,且未履行任何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吴某施工队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没有按规定进行围蔽,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操作规程。三是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四是未对施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五是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六是对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监测、通风设备,未按规定提供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未督促作业人员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的有关操作规程施工。七是污水管网铺设工程施工单位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管网存在严重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含硫化物地下水进入检查井,引发施工人员中毒。 

追责情况:对顺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吴某等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他1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3家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三 佛山市顺德区冠佳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6·24”机械伤害事故 

事故经过:2019年6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冠佳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名员工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主要教训:一是事故设备不按国家标准:《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相关要求规定进行设置防护装置。二是企业安全管理混乱,没有落实企业所制定的相关操作规程。三是企业未对涉事工人及死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是企业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追责情况:对冠佳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处罚。对涉事工人1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四 佛山市煌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1·5”物体打击事故 

事故经过:2019年11月5日,佛山市煌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名包装工人进行货物整理堆放,该名工人操作插腿式液压叉车将一批塑料空瓶(连同地台板重约35公斤)上升至货叉最高位置,其间由于货叉底部与夹层紧贴导致叉车拉不出来,该工人在拉动叉车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导致插腿式液压叉车重心失衡向后翻倒压伤,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主要教训:一是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是企业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企业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是企业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违反叉车上的警告安排员工使用插腿式液压叉车载货物举升至约3米高度并进行移动作业。 

追责情况:对佛山市煌艺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容桂龙涌口沿河工业区1号厂房“4·12”安全事故 

事故经过:2020年4月12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龙涌口沿河工业区1号的空置厂房内发生一起墙体倒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8万元。

主要教训:一是墙体拆除作业负责人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作业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拆墙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作业负责人未组织死者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是作业负责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是作业负责人未为死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是作业负责人未教育和督促死者严格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相关规定拆墙;七是作业负责人未向死者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八是作业负责人未对死者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九是拆墙作业期间,作业负责人不在作业现场,也未安排指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追责情况:对作业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杏坛镇科技工业园科技五路1号之一厂房“4·21”安全事故 

事故经过:2020年4月21日,杏坛镇科技工业园科技五路1号之一厂房拆除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主要教训:一是拆除厂房发包方将钢结构厂房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钢结构拆除工程资质的廖某,没有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二是承包人廖某违法承包工程,并将工程再转包给不具备钢结构拆除工程资质的朱某,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制定拆除工程施工方案。三是朱某违法承包工程,没有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安排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的施工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没有为施工人员佩备安全带,没有参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一2016)》及《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的有关要求,搭设操作平台或脚手架作为施工立足点。 

追责情况:对违法承包方2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发包方及钢结构厂房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违法承包方1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 顺德区“6·27”较大坍塌事故 

事故经过:2020年6月27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西部启动区D-XB-10-03-A-04-2地块项目8号楼在浇筑屋面构造梁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421.7万元。

主要教训:一是施工单位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自涉事工地开工以来的34次监理例会中,项目经理从未参加过。二是安全管理混乱,日常管理工作实际由高中未毕业且不具备任何相应执业资格和管理能力人员担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不明,工作随意。三是没有针对屋面构造梁模板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事后弄虚作假伪造专项施工方案应对调查。四是隐患排查制度未落实,检查流于形式,没有发现8号楼屋面构造梁模板支撑体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五是8号楼屋面构造梁模板工程验收程序流于形式,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到现场参与验收,验收记录弄虚作假。六是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没有进行方案交底,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七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档案资料造假。八是施工方案审批表、施工日志等档案资料弄虚作假。 

追责情况:对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等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他10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4家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八 龙江镇富邦物流园B区7号“3·11”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经过:2021年3月11日,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富华路23号的富邦物流园B区7号的无照物流经营部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名作业人员在货车上进行装货时从高约3米货车上坠落,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2万元。 

主要教训:一是经营单位实际经营者,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实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未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是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未组织或者参与制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三是场地出租方,未核查经营单位是否取得营业执照,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未与经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追责情况:对经营单位实际经营者及现场负责人2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场地出租方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九 容桂容里社区“3·22”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经过:2021年3月22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社区腾辉木业厂以东、碧桂路以西、新有中路以北地块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5.1万元。佛山市顺德区朝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地块拟建钢结构仓库,将该工程发包给佛山市顺德区宝聚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教训:一是宝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违法承接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没有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记录存档。二是朝凯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就涉事地块的建设项目没有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和报建报监手续,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宝聚公司。三是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不严,流于形式。 

追责情况:对宝聚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2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施工单位宝聚公司,建设单位朝凯公司及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其他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十 佛山市顺德区金碧涂装有限公司“6·20”触电事故 

事故经过:2021年6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金碧涂装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致死事故,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5万元。

主要教训:一是企业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虽有按照制度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但上述工作流于形式,企业未对事故高压冷水清洗机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及保养以及未对事故高压冷水清洗机的电力线路进行检修,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压冷水清洗机存在漏电可能的安全隐患,未对死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二是企业安排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的人员从事电力线路铺设及电气设备维修作业,不能确保员工的作业安全。 

追责情况: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公司电工2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文/珠江商报记者赵鹏 通讯员邓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