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唐格桢报道:25日,记者从顺德法院获悉一宗业主在小区内摔倒致残起诉物业的案例。某小区业主伍某回家途中,从大堂墙柱间宽约半米的缝隙“抄近路”进入楼道后摔倒,造成十级伤残。业主以物业存在管理过失为由,诉至法院索偿20万元。经法院审判,因无证据反映物业管理公司就原告的受伤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3月深夜11时许,某小区业主伍某回家途中,未使用大堂与楼梯入口之间设有扶手及照明设备的正常通道,选择从大堂墙柱间宽约半米的缝隙“抄近路”进入楼道,于两墙柱之间、不足一米宽的狭缝中穿行,其后摔倒,造成其右脚脚三踝骨折、踝关节半脱位,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伍某以该小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过失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0余万元。
顺德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伍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正常通道畅通的情况下,明知墙柱之间空隙狭窄、晚上光线不足、并非合理的通道仍选择由此通过,应当认识到该行为的风险。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已保障小区内正常通道的安全畅通,原告要求其保证非通道区域在晚上光线充足,超出了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因无证据反映物业管理公司就原告的受伤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故原告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其受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缺乏理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顺德区人民法院大良法庭一级法官杜程蕾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必要而适当的措施保障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避免他人承受不当危险的侵害。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促使义务人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人免受不当危险的侵害,但该义务并非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免除照顾自身安全的义务。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存在“有人受伤就得有人赔偿”的错误心理,滥用诉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原告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甘风险继而发生本案事故,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已在合理期限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