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不能理赔?这起保险纠纷禅城法院这样判
佛山日报 2022-03-22 15:53

佛山日报讯 记者周龙凤 通讯员巫云鹏报道:黎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补偿医疗保险,保障期间被诊出癌症,住院治疗时持医生开具的处方笺到药房买药。谁知,这笔药费却遭保险公司拒赔。3月22日,禅城法院发布一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起保险纠纷案审判结果显示:保险公司败诉,需向黎某支付保险金7万余元。

黎某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份补偿医疗保险。2019年,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证明黎某患有食管下段鳞状细胞癌并淋巴结、肝、肺转移。疾病确诊后,黎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持医生开具的处方笺到药房购买药物。可当黎某就该笔药物费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予以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及理赔协议中均已经明确约定“相关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发票为准”,而黎某提交的药费发票并非由医疗机构开具。索赔遭拒后,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对住院医疗费用的内容、范围已作出明确界定,即药品费是指在住院期间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所发生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草药的费用。黎某提供的由医生出具的处方笺,可以证明其在药房购买的药品与其住院期间医生开具的处方药品一致,该药费的产生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药品费的约定。保险公司在理赔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医疗费用以医院所出具的发票为准”,属于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且在签订协议时也未向黎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故黎某在药房购买药品的费用属于涉案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万余元

主审法官霍沛莹表示,对于保险合同明确界定了药费理赔范围,且被保险人能够证明所支付药品费的真实性及合理性的前提下,保险人不能随意作出限缩性的限制以及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以药费开具机构非医疗机构为由免除赔偿责任。商业保险是国家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保险人可积极开拓商业保险在药店场景的服务承保范围,切实让商业保险消费者获得方便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