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韦娟明 通讯员林倩君报道:业主在小区内抄小路摔致十级伤残,物业要不要担责?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伍某是佛山市某小区业主。2020年3月8日深夜11时,伍某回家途中,在小区楼座大堂“抄近路”步行至楼道,从两墙柱之间的不足一米宽的狭缝中穿行,随后摔倒,造成右脚脚三踝骨折、踝关节半脱位。经鉴定,伍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伍某以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过失为由,起诉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共2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楼座的大堂步行至楼道有两条较为宽阔的通道可供行走。事故发生时,两条通道均安全畅通,且设有灯光及安全提醒标识。伍某在该小区居住多年,在明知有其他正常通道的情况下,为图自身便捷选择空隙狭窄、光线不足,且并非合理通道的墙柱间通行,继而发生本案事故,其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者,保障小区正常通道通畅安全,已尽到了物业服务行业通常的合理注意义务。若要求其保证非通道区域晚上光线充足,显然超出了合理的限度。现没有证据反映某物业公司就伍某的受伤存在管理上的过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伍某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伍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伍某表示其明确知道事发地有阶梯,也知道事发地没有灯,事发地距离楼梯口是最短的路线,只有2至3米,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伍某都是选择走这条路线。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时空范围、物业公司预见风险可能性的大小及业主自身情况等因素,认为伍某自甘风险穿行狭缝,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责任,某物业公司已在合理期限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存在“人受伤就得有人赔偿”的错误心理,以“弱者”身份碰瓷公共场所管理者,滥用诉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裁判亮明态度、摆明立场,拒绝“伤者为大”“和稀泥”,对“谁受伤谁有理”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类似行为不予支持,强化正确的价值导向,切实把案件判公、把规则判明、把人心判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