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佛山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意味着文明行为将成为每个市民的法律义务。
在1月28日举行的解读会上,佛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周冬平表示,《条例》以法规形式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提升公民的文明素养和城市的文明水平,助力佛山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将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争创文明典范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动员全民参与,探索以劳代罚
《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从基本规范、保护生态环境、爱护公共卫生、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经营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教育先行和奖惩并举,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同时,强化了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人物在文明行为促进中的表率作用。
除了详细规定了基本文明行为规范之外,《条例》结合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对一些文明新风尚作出正向倡导和强调。比如,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明确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强调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提出保持社交距离,自觉遵守公共场所设置的“一米线”文明引导标识,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等。又如,倡导节约粮食、倡导绿色生活、培养低碳生活方式、倡导垃圾分类等。
根据佛山的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倡导传承优秀岭南传统文化”“弘扬敢为人先、崇文务实、通济和谐的精神”被写入法规中,提出了共建共享“爱满佛山 向善之城”的建设目标。佛山部分地区“喜事新办简办、不收红包、礼金”的良好风俗习惯也被写入法规中,减少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不文明婚庆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提出将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对常见、突出不文明行为实施重点治理。市文明办方面介绍,《条例》探索以劳代罚,强化教育弱化处罚,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通过违法者用行动悔改的鲜活案例教育,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从而达到德治的目的。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很多倡导和鼓励的措施,从正面引导宣传教育的角度来做促进工作。比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完善与城市文明有关的各类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并依法对文明村镇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和奖励,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给予表彰和政策帮扶等内容。
把争当文明典范作为长久努力的目标
周冬平表示,《条例》的出台,对于佛山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争创文明典范城市十分重要、十分必要、十分及时。中央对精神文明建设高度重视,明确要求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推进文明行为立法,保持创建常态长效。目前全国近100个城市对文明行为进行立法,佛山向先进城市对标看齐、迎头赶上。
精神文明是一面旗帜,全国文明城市的荣誉,是一座城市软实力的体现,也是一座城市营商环境的金字招牌。佛山市委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条例》以法规形式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引导、倡导文明行为,约束、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水平,助力佛山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佛山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明确提出,佛山要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周冬平表示,佛山已连续三次荣获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但是对照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久久为功、加倍努力。
“文明城市创建永远在路上,出台《条例》就是要将创建文明城市各方面的要求,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把文明创建作为一项永不止步的工作,把争当文明典范作为一座城市长久努力的目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周冬平说。
文/珠江商报记者黄澄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