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高明法院一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案例入选。案例评价认为,该案有力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具有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典型意义。
2020年6月11日,佛山高明某银行与汇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最高借款本金8000万元内向汇某公司发放贷款。2021年1月18日,邓某强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为企业担保责任担保金额8000万元,借款人为汇某公司。
由于邓某强并未为该企业作担保,于是当日向佛山高明某银行反映该情况。经核实,该贷款非邓某强的还款责任,系佛山高明某银行报送征信信息录入错误导致,该银行承诺将跟进处理。
但过了近三个月,邓某强并未收到银行对此事的处理结果答复,于是在2021年4月8日,邓某强自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结果显示相关还款责任信息已消除。对此,邓某强诉至高明区人民法院,要求佛山高明某银行、汇某公司共同赔偿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等。
高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佛山高明某银行错误将汇某公司借款合同内的保证人信息登记在邓某强个人信用报告中,其对邓某强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上述错误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佛山高明某银行在核实上述错误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但其虽承诺跟进处理,却未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邓某强。
判决认为,佛山高明某银行未准确报送信息,致使邓某强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不属于其本人的贷款担保信息,对邓某强的信用评价确有影响,侵害了邓某强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021年5月11日,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决佛山高明某银行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价该案例认为,该案具有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典型意义。《民法典》明确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范畴,侵犯个人信息将承担侵权责任,实现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法可依。本案准确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新规定,认定被告错误录入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导致原告信用评价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有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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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文/佛山日报记者陈志业 通讯员刘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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