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韦娟明报道: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八个典型案例里,佛山法院共有两个案例入选!
案件回顾:
银行录错客户征信信息
2020年6月11日,佛山高明某银行与汇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最高借款本金8000万元内向汇某公司发放贷款。
2021年1月18日,邓某强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为企业担保责任担保金额8000万元,借款人为汇某公司。邓某强于当日向佛山高明某银行反映该情况。经核实,该贷款非邓某强的还款责任,系佛山高明某银行报送征信信息录入错误导致,后续该行将跟进处理。
2021年4月8日,邓某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相关还款责任信息已消除。邓某强诉至法院,要求佛山高明某银行、汇某公司共同赔偿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等。
裁判结果:
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高明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佛山高明某银行错误将汇某公司借款合同内的保证人信息登记在邓某强个人信用报告中,其对邓某强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上述错误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佛山高明某银行在核实上述错误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但其虽承诺跟进处理,却未将结果书面答复邓某强。
佛山高明某银行未准确报送信息,致使邓某强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不属于其本人的贷款担保信息,对邓某强的信用评价确有影响,侵害了邓某强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1年5月11日,判决佛山高明某银行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明确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范畴,侵犯个人信息将承担侵权责任,实现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法可依。本案准确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新规定,认定被告错误录入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导致原告信用评价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有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
案件回顾:
未按合约向银行偿还借款
2018年3月,潘某优向佛山三水某银行借款,用于购买涉案房产,并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以佛山三水某银行为权利人的抵押预告登记。
房产开发商为潘某优的借款债务提供阶段性担保。然而,潘某优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时间向佛山三水某银行分期偿还借款。
佛山三水某银行于是诉至法院,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请求判令潘某优清偿贷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确认佛山三水某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裁判结果:
偿还借款49万元及利息
佛山中院生效判决认为,潘某优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佛山三水某银行除有权主张潘某优偿还欠款本息外,亦有权视该合同关于担保的约定,依据《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行使担保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潘某优与佛山三水某银行约定的抵押房产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因此,佛山三水某银行依法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年8月10日,判决潘某优向佛山三水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佛山三水某银行有权对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典型意义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预告登记权利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问题的长期争议,意义重大。本案依法认定预告登记权利人对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保障了贷款人抵押权的有效实现,促进了房产按揭市场的秩序稳定与金融安全,为类案处理提供了裁判思路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