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服正常调岗辞职,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三水法院告诉你
佛山日报 2022-01-19 10:31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毛丽婷报道:企业正常调岗,员工拒绝接受,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那公司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三水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公司与被告小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驳回小陈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公司为三水区某商场物业管理公司。2007年1月,被告小陈入职原告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小陈不胜任工作,公司可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小陈应服从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工作职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的决定。

2019年3月开始,小陈任职商管部经理。2020年8月开始,商场内一租户某餐饮店开始装修,但因没在约定装修时段内施工,导致邻近商户多次向公司投诉。收到投诉后,小陈所在商管部对某餐饮店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餐饮店作出整改。但餐饮店整改效果甚微,餐饮店临近商户多次投诉,原告公司与邻近商户矛盾不断加剧。无奈之下,公司被迫向损失严重的商铺赔偿1万元,以平息纠纷。

事后,小陈作出书面检讨,承认自身存在对装修铺位管理力度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而公司认为小陈严重失职,事后检讨不深刻,将其降职为商管部主管。小陈不同意调岗,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索要经济赔偿金。经仲裁裁决,确认公司与小陈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29日解除,公司向小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万余元。公司认为对小陈降职降薪合法合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将小陈诉至法院。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对被告小陈降职降薪是否合法是案件的争议焦点。根据证据可认定,小陈在收到邻近多家商铺户次投诉后,只书面要求店铺作整改,在要求整改无效的情况下,未按岗位职责要求制定或采取进一步行之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按要求向上级领导报告处理,导致邻近商户投诉不断,并造成原告赔偿邻近商户1万元经营损失的后果。故小陈确有未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原告管理制度的不当行为。公司根据其商管部岗位职责、奖惩管理制度等,对小陈降职降薪,是公司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据此主张无需向小陈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合法充分,应予以支持。三水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三水法院法官表示,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是指用人单位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自主订立劳动合同、自主变更劳动合同或者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调动劳动者岗位,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若对调整岗位有异议应当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此外,劳动者应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及能力,做好本职工作,确保适应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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