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林嘉慧报道:11月23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佛府〔2021〕13号)要求,燃用高污染物燃料的玻璃企业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为推动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改造升级,佛山决定对玻璃企业改燃清洁能源给予资金补助。
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佛山市玻璃行业清洁能源改造补助方案》明确了申报补助的条件和标准。
在申报补助上,申报补助的企业必须是佛山辖区内的玻璃企业。申报补助的企业炉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1年7月31日前在用,且燃用重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窑;
2.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原高污染燃料炉窑的基础上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淘汰原高污染燃料炉窑并新建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炉窑;
3.必须完成烟气深化治理并达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参照《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59-2019);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参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执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标准、新要求将按其执行;
4.通过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验收。
在补助标准上,符合要求的炉窑每条补助100万元,由市级财政安排。获得佛山市玻璃行业清洁能源改造补助的企业,不影响其申请中央或者省生态环境资金补助。
市生态环境局提醒,在申报流程上,企业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及烟气深化治理后,向区生态环境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区级验收工作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通过区级验收后,企业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自行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补助申报。
随后,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通过扶持通平台及时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区报送的确认名单及时进行审查,并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在扶持通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企业如有异议,可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复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最终公示结果拟定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办理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