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月薪”的主播算不算公司员工?
佛山日报 2021-11-22 23:49

佛山日报讯 记者韦娟明 通讯员吕慧敏报道:吃播、唱播、旅游直播、购物直播……随着直播越来越火,网红主播等新型职业应运而生,可如果主播与经纪公司发生纠纷,那么双方要依何种关系处理?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林某与某网红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约期为3年。双方约定网红公司为林某的直播提供指导、培训以及直播资源的支持;而林某则按照网红公司的规定,在A平台开展直播且每月不少于26天、每次不少于6小时。其直播产生的收益由网红公司收取,后再按约定比例发放至林某。

林某接受某网红公司培训后,在A平台开展直播活动。期间,网红公司每月按约定比例向林某发放上月收益4000-16000余元不等。2019年5月,林某向网红公司提出自己不再直播。双方协商未果,网红公司诉至法院。

网红公司认为林某违反合约,需支付违约金。林某则认为,涉案协议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该案应当进入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并驳回了网红公司的起诉。网红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不存在雇佣及劳务关系,而是A直播平台上业务往来的合作关系。虽然双方约定了每月网络直播26个有效天(每天直播6小时),但是证明显示林某直播时间及时长并不固定,具有一定的弹性。网红公司为林某提供直播设备及培训,对其直播期间的妆容、时间和行为进行约束,实质是双方为了履行《合作协议》,共同实现盈利而采取的措施,并非网红公司对林某实施了劳动关系意义上的日常管理行为。且林某的收入与其直播获得的打赏收益直接挂钩,网红公司仅是依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不同于一般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报酬的情形。

综上,佛山中院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判决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双方应为合作关系,该案为合同纠纷。同时,指令一审法院再次审理该案。

2020年9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林某违约,需向网红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4.5万元。网红公司向林某支付5月未支付收益报酬6900余元。今年,佛山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初期养成阶段的主播跟流量高的人气主播不同,与文化传播公司粘度较高,还需要依赖公司的培训逐步成长,有一些类似劳动关系的管理与被管理,但是其核心是合作关系。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合意执行,避免主播违约后以劳动者的身份作为保护免除违约责任,有利于行业发展。同时也符合八部委发布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