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高明区将正式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一直持续至次年的4月30日,全区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烤火照明取暖等野外用火行为。

防护期内,高明公安森林派出所将加强日常森林防火巡查。高明公安供图
今年1月25日,高明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接报,在更合镇洋吉塘村附近发现有人存在野外用火现象,森林派出所联合自然资源局等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在现场发现用火痕迹。经调查,村民钟某用火烧的办法清理房屋前树叶。因在特别防护期野外用火,钟某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4月4日,明城派出所接报明城镇马头岭村发生山火,明城派出所马上组织警力到场,联合明城镇消防队将山火扑灭。经调查,当日村民源某拜祭祖先,燃烧元宝蜡烛造成失火,源某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民警在日常山林巡查中发现并制止野外用火行为。高明公安供图
10月1日起,高明区将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并一直持续至次年的4月30日。按照规定,全区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烤火照明取暖等野外用火行为。此外,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还要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登记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为确保高明区森林防火安全,高明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将在森林特别防护期期间,加强日常山林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野外用火行为。此外,民警还会使用无人机对重点区域开展空中巡查,强化森林防火巡查的覆盖面。
高明公安提醒,高明区人民政府发布禁火命令后,拒不执行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森林特别防护期,禁止野外用火,保障森林防火安全。

防护期内,高明公安森林派出所将加强日常森林防火巡查。高明公安供图
相关链接:
一、什么是森林特别防护期
森林特别防护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高明全区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禁止以下野外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照明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放火驱兽等;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二、普法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文/佛山日报记者陈志业 通讯员罗嘉豪
【扫码阅读更多新闻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