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银行卡就能“躺赚”3000?男子因涉嫌诈骗被拘
珠江时报 2021-08-24 17:25

出租银行卡,一天就“躺赚”3000元,是不是非常让人“心动”?但当事人付出的代价也非常大。8月22日,南海警方抓获一名男子,该男子因出租银行卡给他人,成为了诈骗分子的“帮凶”,并因此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而在南海法院发布的一个案例中,一男子还因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获刑六个月。

这是因为,市民非法出租、出售、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的行为,可能会严重妨害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

南海警方抓获因出租银行卡涉嫌犯诈骗罪的嫌疑人。通讯员供图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切勿贪图小利,非法出租、出售、出借本人的银行卡、手机卡,此举可能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出租银行卡“收租”3000 被警方刑拘

近期,南海警方在调查中发现,有一张银行卡在一天内被转入32笔共计超过61万元的涉诈骗赃款。8月22日上午,南海公安分局官窑派出所民警循线追踪,在辖区抓获该银行卡的所有人兰某,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

在派出所内,当兰某被告知自己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时,他一脸茫然,表示自己并没有实施诈骗。

兰某交代,2021年7月的某日,他在老家偶遇了许久没见面的朋友。二人在路边闲聊叙旧时,朋友说:“你现在缺钱用吗?我有办法弄到钱。”朋友表示,兰某只要把银行卡租给他收一下钱,就能获得3000元的报酬。

听到这里,彼时没有工作收入的兰某马上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答应了朋友。“我知道,对方肯定是收一些不合法的钱,但是我当时缺钱用。”兰某表示,自己并不清楚朋友租银行卡收的是什么钱,也没有多问,便把一张此前在南海官窑某银行办理的银行卡交给了对方,并告知其密码。次日,朋友把银行卡还给兰某,并给了3000元现金作为报酬。

8月初,兰某来到南海区某工厂打工,早已将自己曾出租银行卡的事忘得一干二净,直到警察上门,才知道自己犯下大错。目前,兰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银行卡卖给他人使用  男子获刑六个月

现在开立银行卡都是免费的,有的人何必花钱租用或购买银行卡呢?

因为市民出售、出租、出借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极有可能是电信诈骗或网络赌博团伙用来隐匿身份的工具,而市民自己则沦为“工具人”,还有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期,南海法院就发布一宗相关案件。

该案中,被告人孟某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自2020年1月2日开始,通过办理、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7次将个人名下的7张银行卡,连同U盾及密码、与卡绑定的电话卡等,出售给“阿发”“阿山”等人,售卡所得共计人民币4900元。

这些银行卡都被用来干什么了?经调查,2020年1月至10月,孟某所售的银行卡,在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时被用以进行支付结算,受害人被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2.48万元。

南海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孟某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孟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南海法院判决,被告人孟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杨慧 通讯员 黎力 易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