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免除符合殡葬基本费用,符合条件最高可免1510元
高明融媒体中心 2021-08-17 17:21

为促进高明全区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区内居民的殡葬权益,由高明区民政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于日前(13日)正式实施。

《办法》对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对象、免费项目及标准、操作办法及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细化说明。其中,凡在本区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下列人员,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包括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驻本区部队现役军人、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无主)尸、非本区户籍常住人口(办理居住证半年以上);此外,在异地死亡并在异地办理火化的本区户籍人员同等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上述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享受的殡葬免费项目包括:遗体消毒费,综合最高每具80元;遗体接运费按3.5元/公里计算,最高每具460元(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费(冷藏防腐,3天以内),最高每天每具100元;遗体告别厅租用费,最高每次230元;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含骨灰清理、包装),综合最高每具200元;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100元;骨灰寄存费(2年以内)最高每年70元(或生态葬、树葬、海葬)。

以上免费项目是指在殡仪馆内发生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均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价执行,最高免费限额为1510元。没有发生免费项目的不予免除;低于最高限额1510元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核免;高于最高限额1510元的,超出部分费用由丧属负担。收费标准若经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的,按新的最高收费标准确定免费限额。

本区户籍人口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城乡低保”“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等四种群众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按本《办法》执行。

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免除操作办法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符合免费条件的人员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死者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尸体处理通知》等到区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死者为驻区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

(三)具有本区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火化的,丧事经办人可凭死者在外地火化证、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结报。

(四)非本区户籍的常住人口(办理居住证半年以上)在高明死亡并火化的,丧事经办人可凭死者在高明区的居住证或单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火化证、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结报。

‍文/佛山日报记者谢文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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