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换届选举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需要注意什么事项?本期《人大换届选举知多D栏目》,本报记者带大家了解这次人大换届选举的法律常识,帮助大家依法依规地参加换届选举。
问:本次换届选举工作需要遵守选举法哪些新修改的内容?
答: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修改的重点是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县乡的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分别比原基数增加20名和5名。
新修改内容有: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是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第一款第四项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三是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是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问:哪些行为属于破坏选举行为?哪些行为当选无效?
答:选举法列举的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有: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对以上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上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有以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问:这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这次人大换届选举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下进行的,每个阶段和每个环节的选举工作,都要结合防疫要求来进行,这是往届所未有经历过的,需要选举工作人员科学严谨把控工作,做到防疫和依法选举两不误,安全有序完成选举任务。
文/佛山日报记者罗艳梅 通讯员禅人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