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1亿元!新《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禅城融媒体中心 2021-07-29 17:47

今年9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强化有关负责人法律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达到1亿元。

本期应急管理周刊将从安全生产修改前后对比入手,邀请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工作人员进行解读,为大家带来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十个亮点。

一、三个必须首次写入安法

修改前: 第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修改后: 第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这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三个必须”原则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安全管理职责,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二、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明确确定标准

修改前: 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队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修改后: 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工作人员:针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今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的“盲区”。

比如叉车行业,属于场内作业专用车辆,那么在如果是叉车在这个范围内使用,就由市场监管部门来监管,但在道路上看到叉车行驶,由哪个部门来管呢?按照现在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就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指定行业部门来监督。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修改前: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修改后: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新增: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工作人员: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强调每一个岗位的员工都应该负有的安全生产职责义务,也要更加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也是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

四、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修改前: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修改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工作人员: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同时,安全生产执法也要分级分类,不能采取简单的“一刀切”,要求监管执法更精准。

而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五、特别重大事故罚款,最高可达1亿元

修改前: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以上二千万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工作人员:这次《安全生产法》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是要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

六、企业负责人不落实职责,可被直接罚款

修改前: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修改后: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工作人员:这次《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相关职责,可以直接罚款处罚。以前是发现违法行为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才可以处罚,修改后,执法人员发现了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之后,可以马上进行处罚,罚款金额起点对比之前也提高了,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有很大的威慑力。

七、安全管理人员未尽职责,将被罚款

修改前: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工作人员:以前发生事故,安全管理人员即使有责任,但没有罚款处罚,因此,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可以通过罚款倒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提升安全管理的意识,主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八、高危行业未投保安责险,将依法罚款

新增: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工作人员: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九、生产经营单位应更关注从业人员身体、心理

修改前: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修改后: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工作人员:以前安全生产抓员工主要是抓员工的行为,但现在的安全生产要关注员工的行为习惯,还要关注员工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如果员工带病或者说情绪上不稳定的时候,进行工作是很容易出现事故的。

十、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将被联合惩戒

修改前: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修改后: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会对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违法违规的企业,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利益,就必然严重损害其他正规守法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因此,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倒逼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职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文/佛山日报记者陈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