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以身试法!为无照污染企业提供场所,桂城一经济社被罚
珠江时报 2021-07-27 20:46

7月27日,记者从桂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下称“桂城市监所”)获悉,针对6月底辖区一起无照经营造成河涌污染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已对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桂城某经济社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6月底,桂城市监所联合桂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应急办、消防办等多个部门开展环保专项整治和河涌治理联合行动,期间发现一家藏匿于某鞋厂宿舍内的印花厂。该印花厂设备简陋、环境破旧,印染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河涌污染。现场核查确认,该印花厂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当即对其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经调查取证,证实涉案厂房属某经济社集体资产,出租给涉案经营者作印染经营场所使用。在租赁期间,该经济社在未经查验经营证明并已知承租方从事无照印花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并收取租金。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经营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对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明、安全生产隐患、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消防设施和用火用电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并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无牌无证照的经营集体资产的污染企业,防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为集体资产经营项目的质量把好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是组织落实集体资产经营监管的主要责任人,一旦发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或涉嫌玩忽职守、权力寻租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涉案经济社对其物业资产的经营监管忽视放任,纵容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为违法行为提供了可钻的“空子”。桂城市监所特约谈所属社区和涉案经济社的负责人,重申强调其作为物业主的主体责任,务必对资产经营进行常态化监管,加强对下辖资产经营场所的日常巡查,尤其注意长期闭门的企业,必须开展全面的摸查行动,清楚掌握本辖区内集体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建立资产管理和监管巡查台账。7月27日下午,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经济社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由于在整治行动中发现多个违法经营场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或承租地块,桂城市监所提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物业出租给无照污染企业也属违法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务必履行资产经营监管主体责任,从准入和监管两方面抓细落实资产经营管理。

文/珠江时报全媒体记者 丁当

通讯员/邝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