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
此次《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及应诉职责,鼓励行政机关参与行政争议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规定》内容执行。
规范政府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处理
根据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将政府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处理分为三类。
第一,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或者受委托组织在涉诉行政行为中负责调查、取证和具体实施的。例如由政府作出的取消行政许可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由该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或者受委托组织承办具体应诉事务,被诉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调、指导。
第二,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决定部分承办应诉事务。
第三,其他以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在无法按照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处理规则确定具体诉讼承办单位时,原则上由被诉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承办应诉事务,但如案件内容涉及行政机关职责,或者由相关行政机关负责能够更好地完成应诉工作的,由相关行政机关负责承办应诉事务。
此外,结合当前我市镇街综合执法改革的工作实际,《规定》还明确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行政应诉的承办机构。
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实践,《规定》在第九条、第十条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员、责任、出庭范围作出规定。
《规定》提出,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本单位本年度首宗开庭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
同时,《规定》还对败诉行政案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作出报告范围和具体工作要求。
文/佛山日报记者王旖荻 通讯员佛司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