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高空作业资格人员高空作业时死亡,雇主是否要负责任?
佛山日报 2021-07-08 22:13

佛山日报讯 记者唐格桢 通讯员陈玉珊、罗国泳报道:临时雇佣无证人员进行高空作业,既不进行安全培训,也不采取安全设施,造成一人坠亡。8日,顺德检察院通报一宗案例,因雇佣无高空作业资格人员作业,顺德一名男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不久前,顺德某清洁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临时雇佣了一批无高处特种作用操作证的工人进行高空清洁作业。想着这批工人有多年高空作业经验,肖某某为他们提供了清洁劳动工具,却没有验证作业人员的高空作业资质,也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没有发放安全绳、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这批工人中,有一名工人吉某某赤脚爬上了公司建筑物楼顶的天桥连廊顶部擦洗钢化玻璃。据介绍,天桥连廊顶部由全透明钢化玻璃铺设,宽度约3.5米,四周临空,没有安全防护,距离一楼地面约16.8米。没想到,吉某某失去重心,滑出玻璃顶棚,坠落至一楼地面死亡。

随后,案件进入诉讼阶段,雇主肖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引起了争议。承办检察官表示,当时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吉某某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存在主要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被告人肖某某不构成重大责任罪。本次事故中,吉某某在玻璃上清洁,脱下防滑雨鞋光脚作业,不慎滑倒坠落,是自身过错导致其死亡。另一种意见认为,肖某某作为雇主,其在高空作业中的消极履职行为导致被害人缺乏安全意识,引起事故发生,属于违法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引起事故发生,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责任。

检察官表示,虽然吉某某未穿防滑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其行为的前提是没有安全意识,也没有可使用的其他防护工具。而肖某某作为雇主,违反安全管理法规,消极履行职责是导致被害人缺乏意识和防护措施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吉某某的不当行为由肖某某消极履职行为引起,肖某某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肖某某的消极履职行为是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在本案中,雇主的失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环环相扣的紧密关系,而不应但从直接原因否定最根本的因果关系,从而否定被告人的犯罪构成。

最后,经过法院审理,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肖某某当庭认罪,案发后积极民事赔偿责任,获得谅解,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