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户起争执 “货拉拉”司机为泄愤开车撞人
珠江商报 2021-06-04 20:47

珠江商报讯 记者谢意 通讯员顺检宣报道:因为卸货速度及运费问题,“货拉拉”司机与男用户发生争执,司机为发泄不满竟驾车四次撞向男用户及其朋友,且撞翻附近两辆三轮车,造成三人受伤。这是近期顺德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货拉拉”司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经法院审理,涉案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0年11月1日,张某通过“货拉拉”平台网约了一辆货车,从顺德区龙江镇某路段仓库拉货至某工业区家具厂。货拉拉接单司机黄某发按约定时间送货至该工业区家具厂后,卸货过程中,双方因为卸货速度及运费问题发生争执。后黄某发趁张某与宫某外出吃饭时,驾驶小货车在工业区员工楼下前后四次撞向张某和其朋友宫某,其中一次将宫某撞倒,两次因张、宫二人闪避及时并未撞及。后黄某发继续驾车掉头,第四次快速撞向二人,且撞翻了附近的两辆三轮车,致一名经过的女士被翻侧的三轮车压倒,经鉴定,张某、宫某均轻微伤、该女士受轻伤。事发后,黄某发弃车逃离现场,后报警自首。

被告人为发泄不满,驾车多次冲撞张、宫二人,是否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承办检察官认为,黄某发在供述中提到,“当时我头脑里就想着他们气我的事情,不知会有何后果。”可见其没有积极希望死亡结果发生的意思。而从结果看,其只是将宫、张二人撞至轻微伤就立即弃车逃跑,不足以让其认为死亡结果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

被告人辩称,其行为只针对张、宫二人,并无伤害其他群众或者公共财物的意图,实际上也只造成二人轻微伤,因没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轻伤以上后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我院认为,事发地点属公共区域,黄某发驾车在员工楼前道路中多次驾车撞向两名被害人,主观上明知并放任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且造成无辜群众受伤的结果,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月29日,我院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黄某发提起公诉。4月15日,顺德区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黄某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遇纠纷应理智合理解决

无论是司机还是用户或者乘客,遇到纠纷都应当冷静、理智,通过合法的方式合理解决,切勿逞口舌之快恶言相向,激化双方的不理智处置。要知道,实际生活中有些犯罪就是在激愤情绪下冲动而为,事后回顾,多少懊悔也于事无补。此外,如若不幸发生事故遭遇危险,也应当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求助并保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