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日评论 | 开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新篇章
佛山日报 2021-06-01 20:35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1年2月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89亿,其中10周岁以下和10周岁到19周岁的网民总数合计占16.3%,可见未成年人网民正在逐步成为网络空间参与者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6月1日,修订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生效,本次修订专设网络保护一章,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高度重视,并正逐步建设全面性与针对性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律保护机制。总体而言,本次的网络保护专章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加强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顶层设计。“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祖国未来发展的潜力和动力。而网络是当今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是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键。在此之前,无论是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网络安全法》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法律保护的相关条款操作性不强,更多是以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体现,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顶层设计不足。本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立了网络保护的专门章节,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顶层设计,使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做好各自角色的工作,政府各工作部门也在网络保护的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保护的成效上相得益彰。

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体和内容。一是明确保护的主体。网络治理的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必须由政府部门、学校、家长以及未成年人自身共同发力,相互配合才能织牢网络保护网。该法明确规定了网信部门、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政府部门,以及学校、图书馆等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服务的设施场所,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有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的责任。二是明确保护的内容。如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方面,对于收集处理未成年人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同时设立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优先删除权。在预防未成人沉迷网络方面,规定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等。可以说,本次的网络保护专章具备针对性、实用性、全面性等特点,进一步织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治之网。

创新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方式。本次修订的网络保护专章,将未成年人以及互联网监管的特点结合起来,创新设立了操作性强而且有效的保护方式。如针对未成年人自制力相对较差的特点,规定了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如根据互联网监管压实网站平台的主体责任,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示、停止传输、删除、屏蔽义务。而且还特别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对未成年人要采取特定的保护措施。

作为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管部门,国家网信部门之前就已制定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而且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专门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内容服务平台要积极采取措施从源头防止未成年人浏览不良信息。相信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生效,关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法律保护将会更加完善,网信部门也会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领域的监管执法工作,清除互联网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污泥浊水”,为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文/柳亚洲(作者单位为佛山市委网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