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顺德发布3起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
珠江商报 2021-05-20 17:57

珠江商报讯 记者邵姮报道:5月2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发布3起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包括违法向市政排水管道排放有毒物质、向鱼塘倾倒泥土、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等,旨在依法严厉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帮助指导企业和群众“绿色”守法生产生活,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维护好生态环境权益,推动顺德高质量生态文明建设。

案例一:某制版有限公司向市政排水管道排放有毒物质案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某制版有限公司在没有通过环评审批的情况下,为提高效益,被告人王某(法定代表人)安排曹某(厂长)在公司后巷利用盐酸与水混合物为铬板进行除锈,处理时部分废水洒落地面后流入市政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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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版有限公司除锈废水未处理进入市政排水管道。(拍摄人:戴发有)

2020年3月27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对除锈废水胶桶和市政管道出水口进行采样,结果显示上述市政管道出水口废水超标,其中铜超标31.1倍、总铬超标45倍。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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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版有限公司除锈废水未处理进入市政排水管道。(拍摄人:戴发有)

2020年10月10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某制版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和厂长曹某及操作工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何某向鱼塘倾倒泥土案

2014年年底至2015年期间,何某、郭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先后雇佣何某、陈某、梁某及关某(均另案处理)向何某的妻子卢某承租的某鱼塘(性质为一般农用地性质)倾倒泥土。2015年底开始,国土、环保相关部门接报后相继进行调查,并委托广东省生态环境研究所就涉案地块被固体废物填埋的场地进行调查,广东省生态环境研究所出具《北滘镇高村大生围场地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书》,建议该地块采用原位阻隔覆盖+渗透性反应墙修复作为项目场地的污染修复技术,并进一步编制设计详细的场地治理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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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研究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现场照片。(拍摄人:江达成)

何某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规定的情形,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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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研究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现场照片。(拍摄人:江达成)

案发后,何某主动积极认罪,且其家属积极赔付相关处置、修复费用。2020年9月2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三:邵某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2019年3月份开始,邵某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滘村经营一间废包装桶处理场,从其他工厂处回收油漆桶、机油桶等废包装桶,然后安排员工罗某、尚某(均另案处理)对废包装桶进行清洗及翻新,安排员工谢树清、王某(均另案处理)负责运输和装卸废包装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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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无证处置危险废物且严重污染环境的现场照片。(拍摄人:江达成)

直至2019年5月30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对上述处理场进行检查,后查封扣押了场内的废包装桶共计56.04吨(经鉴别,上述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邵某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涉嫌严重污染环境,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0年12月28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间,邵某已主动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公司对上述废包装桶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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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无证处置危险废物且严重污染环境的现场照片。(拍摄人:江达成)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负责人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要求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并就“重典惩污”作过批示指示,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提高了“污染环境罪”处罚档次。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强与公安部门、检察院关、法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继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污染犯罪高压态势,为守护顺德绿水青山和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