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0日,谢某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擅自将疑似废矿物油废物排入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广明高速高架桥下雨水渠,目前正在接受禅城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立案调查,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施行以来,禅城区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的第6例固体废物违法处置案件。
此外,自2020年9月1日新《固废法》施行以来,还有5宗固体废物违法案件被禅城区生态环境部门查处。
案例1:2020年10月30日,李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擅自将约10.3吨固体废物倾倒至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佛陈大桥东侧、鄱阳南工业区西侧空地上,被处以11万元罚款;
案例2:2020年12月28日,某陶瓷厂未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环境的保护措施,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碎瓷片及渣泥等约6吨工业固体废物堆放、丢弃至办公室西侧电房位置与西侧厂房位置之间露天的空地上,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被处以11万元罚款;
案例3:2020年12月30日,某家具厂现场暂存的危废与台账不相符,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被处以12万元罚款;
案例4:2021年1月5日,某针织厂产生的纺织粉尘“纱毛”(棉尘)在加工、制造车间内自由飘散,通过车间敞开的窗户和排风扇机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扬散、遗撒),被处以12万元罚款;
案例5:2021年3月20日,孙某驾驶车辆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布碎)倾倒至祖庙街道某工业园区,目前该案件仍在办理中。
警惕!常见的工业固废(含危废)违法行为有:
1.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将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3.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或台账记录与实际不符;
4.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5.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6.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环保小贴士
新《固废法》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一)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二)相关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来源:禅城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