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物业纠纷有良方,人民调解化烦忧
读特 2021-04-14 22:11

群众的“小事”,是构成国家、社会“大事”的“细胞”。正如习总书记所言“一枝一叶总关情”,万家忧乐就体现在这点滴小事上,做好群众工作,“用心”最重要,把关乎群众利益的事时刻放心上、抓手上、扛肩上。

“物业不管事,就知道收钱。”“竟然还把我们给起诉了!”3月14日,20余名业主来到了大浪街道龙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心里满怀愤懑。经过询问,原来是因为业主觉得物业服务不到位,屡次沟通后无果,随即选择用缓交物业费的形式来以督促物业履行职责。

接案后,调委会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业主方派6名代表出席了调解。业主表示,我们并非恶意拖欠或者不交,只是因为物业公司的工作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小区大门未装修,漏水问题等等,而且物业公司的投诉功能名存实亡,无法有效督促物业工作人员为业主提供服务。因此,才不得已采取了缓交物业费以督促物业的办法。此外,物业在起诉之前也未能尽到催告的义务,业主是在收到法院信息后,在微信群中互相确认才知道此事。

而物业公司则表示,由于业主拖欠物业费多达17个月以上,经屡次催告后仍不缴纳,且拖欠物业费业主多达500户以上,总欠款约250万元人民币,已经严重影响了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物业公司才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对方补缴物业费与滞纳金,目前已网上立案81户。面对业主所提到的催告义务,物业公司解释道:除了短信通知之外,还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律师函,之后才提起起诉,已经充分尽到催告义务。

由于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调委会在对业主进行安抚后,采取分开调解的方式分别沟通调解。面对业主的委屈,调解员耐心的解释道:“对于大家所经历的,我作为业主也经历过,但是咱们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物业公司向我们提供了服务,我们也就得履行我们的义务。民法典里第九百四十四条就有提到,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我们不能因为觉得物业公司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以拖欠物业费这种不正当的方式来“维权”,在法治社会,这对于我们自身也是一种损害。”

面对物业公司,调解员表示:物业公司作为一家服务型公司,首先应该给业主们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提升服务质量来赢得业主的认可,只有这样业主们才能积极配合缴费,从而达到互惠双赢的局面。从目前这大批业主拒缴物业费用来看,物业公司的服务还是存在瑕疵,我们首先作为服务企业应该用心倾听业主的心声,要尽量将矛盾和平解决,做出一定的让步,为后续物业服务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就有提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在调解委员会的努力之下,各方当事人情绪平复并对自己的言行进行了审视,最终双方经过良好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物业公司方会在3日内向公司总部反映业主的诉求,申请免除滞纳金并尽快撤诉,业主则会尽快补缴物业费,并呼吁其他未被起诉但也有拖欠行为的业主补缴物业费。

第一季度以来,我区各人民调解组织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47次。共受理人民调解案件1339宗,调解成功1263宗,调解成功率为94.3%,其中受理房屋租赁纠纷46宗,调解成功42宗,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4宗;劳动纠纷159宗,调解成功124宗,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35宗;损害赔偿纠纷961宗,调解成功957宗;其他纠纷73宗,调解成功58宗。

意莫高于爱民,行莫厚于乐民。龙华区将聚焦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力求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做到以实事映初心,以服务暖民心。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物业纠纷有良方,人民调解化烦忧》) 

编辑 许舜钿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李怡天 范锦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