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先生爆料自己买了3个月的新车发动机出现问题。佛山日报记者王旖荻、周龙凤制作.mp4

“车才买了3个多月,就出现发动机线束断裂致油门失灵,换车无门,我真是欲哭无泪。”3月中旬,在顺德北滘上班的郑先生向佛山日报社爆料,称自己去年底购买的牧马人吉普车出现了质量问题,与4S店、厂家多次沟通协商却无果。
日前,记者走访了当事人双方,还原这起汽车消费合同纠纷,并邀请律师为消费者支招。

3月中旬,郑先生曾在网上发布新车发生故障的爆料。手机截图
纠纷:
加装行车记录仪 发动机就出故障
3月15日,郑先生爆料称,2020年11月底,他花52万元在佛山市合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称“4S店”)购买了2019款Jeep牧马人。今年3月6日,仅行驶了2300公里,就出现了节气门故障代码,经4S店检查为发动机总线束里一根线断裂,导致信号传输问题,加油无法提速,上高速仅60公里/小时。
“售后经理说新车极少出现此类线束问题,他也是第一次见这种情况。”郑先生表示,刚买的新车就出现发动机有故障的情况,他一开始希望退换车辆,但4S店说只能维修。后来,车辆被修好了,他希望4S店给予延长保修和保养作为补偿,均被拒。
3月22日,记者前往佛山市合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林青针对郑先生的情况给予了回应。林青表示,3月6日当天,郑先生自行在外面的店铺加装行车记录仪后,车辆就亮起发动机故障灯,随后出现行车中无法提速的情况。经4S店与技术人员多次电话会议,认为郑先生的新车出现问题其实是加装行车记录仪过程中接线引起的线束人为损坏,可修复,不属于车辆质量问题。3月9日,车辆在4S店完成修复,郑先生试车后认可车辆已无相关故障并提车离店。
对于在外加装行车记录仪一事,郑先生解释称,购车时,4S店随车赠送了一个行车记录仪,但仅使用了3个月就坏了,该4S店销售人员称“赠送的东西质量肯定没那么好。”后来,郑先生自行购买了一台行车记录仪,特地打电话咨询安装问题,4S店销售经理又称“加装行车记录仪很简单,来店安装或在外装都可以。”因距4S店较远且工作繁忙,郑先生随后便在位于公司对面的佛山市车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下文称“维修公司”)加装行车记录仪,结果车辆出现故障。
对于林青的答复,郑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他认为是车辆本身有质量问题,要求厂家进行入店鉴定,并要求4S店和厂家针对发动机断裂的那根线进行延长保修,遭4S店拒绝。

3月22日,4S店提供有关郑先生车辆纠纷投诉的情况说明。佛山日报记者周龙摄
焦点:
出故障是车辆质量问题还是加装失误?
“只是加装个行车记录仪,就能导致发动机线束断裂,那根线得多脆弱?而且加装是在车内,发动机在车头,两者没关联。”郑先生认为,加装行车记录仪不可能导致发动机线总线束中一根线断裂的情况。
3月22日当天,郑先生特地找来之前安装行车记录仪的维修公司员工张先生一同与4S店进行当面对质。张先生称自己安装行车记录仪花了一个多小时,因车辆的线路不好连接,后来便直接连接了此前安装行车记录仪的线,谁知车辆仪表盘就亮起故障灯。
对此,林青回应认为,因为张先生对该款车不熟悉,安装行车记录仪时检测、拉扯到发动机总线束里的线,这才导致断裂,“如果车辆本身有质量问题,5公里都开不了,不可能开了2300多公里后才出现问题”。
双方各执一词,郑先生提出在4S店内当场拆开车辆的发动机部位,由技术人员解释清楚他的车到底修了哪里,并让张先生现场演示自己安装行车记录仪时的具体“走线”。
当日下午5时,郑先生、张先生和林青等人来到4S店的维修部,由两名技术人员现场拆卸郑先生车辆的发动机部位。与此同时,林青、技术人员及张先生等人先后就安装行车记录仪如何“走线”进行演示和对质,包括张先生动过哪条线、有没有拔过插头等。期间,张先生承认加装时确实碰过一些线,但称自己没有拉扯发动机线束的行为。
经过一个小时的现场对质,因缺乏专业鉴定,郑先生仍无法赞同4S店给予的答复,对车辆今后的安全性也没有信心。而针对郑先生多次提出要求厂家进行鉴定,林青认为郑先生的车辆已经过第三方拆卸、加装行为,且目前已不是故障发生的第一时间,请厂家鉴定没有必要。
目前,双方仍在沟通协调中。

3月22日,郑先生将车开到4S店,要求4S店对车辆进行拆卸检查,现场进行对质。佛山日报记者周龙凤摄

3月22日,在4S店维修部里,维修公司张先生、4S店技术人员对加装行车记录仪时如何走线进行说明、对质。佛山日报记者周龙凤摄
律师说法:
解决争议先看购销合同有无约定
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蔺存宝分析指出,郑先生与该4S店之间产生的争议属于汽车消费合同纠纷。
在这类纠纷中,解决争议的方式,首先看双方在购销合同中有无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销售商销售的汽车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该如何赔偿,赔偿的标准以及赔偿的方式。那么,通常按照双方的约定予以处理,除非该约定无法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的赔偿数额无法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失,则消费者郑先生有权要求商家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案涉发动机出现的质量问题是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大问题。也就是说,发动机是汽车的核心部件,对消费者而言,发动机故障和质量问题,是关于消费者选择权和知情权的重要事项。而销售商给予新机动车的保养期限和利益,显然包括发动机等重要部件在内的。从这一点来说,作为消费者的郑先生要求延长保修保养的诉求有一定合理性。
关于郑先生的车加装行车记录仪问题,蔺存宝表示,首先,目前还不清楚该加装行为是否与案涉质量问题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次,如果有因果关系,才考虑该加装行为是销售商(或者其指定的商家)的责任还是消费者自己的责任。第三,质量鉴定的举证问题,基于技术和信息所限,消费者一般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情形确定各方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文/佛山日报记者周龙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