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获悉,《佛山市顺德区商品厂房开发和监管操作办法》(下称“《办法》”)近日正式印发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商品厂房租售市场,降低生产企业投资成本。
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介绍说,《办法》制定的核心是规范商品厂房租售市场,防止炒作工业厂房,同时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防范擅自改变工业物业的土地和房屋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办法》指出,用于开发建设商品厂房的工业用地规划容积率不得低于2.5,政府出让土地前,应对出让地块开发后的产业发展计划、方向与定位进行规划;商品厂房项目开发经营主体应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同时,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或其指定单位必须与受让工业用地的企业签订《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明确约定商品厂房项目在产业方向定位、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等方面的约定条件和违约处置机制,并对开发企业在商品厂房销售、租赁、二次转移对象等方面制定自律规定,而开发企业应按自律规定与入驻企业签订协议,并约定违反自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办法》提出,商品厂房开发建设应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顺德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于需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区发改局、各镇(街道)对产业方向进行符合性审查,严格把好产业项目立项准入关口”。

图为新建成的商品厂房。/佛山日报记者朱朝贵摄
在商品厂房经营销售方面,《操作办法》则明确,生产厂房销售单元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自律规定,严格控制购买对象资格,杜绝炒卖行为。在商品厂房预(销)售时,相关企业必须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规划用途告知书》,公示所售房屋的土地性质、房屋规划用途,并明确主导产业方向等,而在签约时需与购房者一并签订《商品房规划用途告知书》。

顺德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加强监管商品厂房。/佛山日报记者朱朝贵摄
为防止炒作工业厂房,防范擅自改变工业物业的土地和房屋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办法》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其中,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自律规定,严格控制购买对象资格,杜绝炒卖行为;商品厂房的销售对象原则上应为符合园区准入条件的商事主体或其投资者;对购买商品厂房的商事主体或其投资者约定5年内限制转让(企业重组、破产清算或司法拍卖除外)、使用用途以及空置时限条款约定。
此外,在商品厂房的预(销)售及租赁方面,双方凭《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中的政府代表方机构的准入审查意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办理商品房租赁登记备案,《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中的政府代表方机构承担审查监管主体责任,对开发企业履行协议进行监管和违约行为的处置。
文|佛山日报记者朱朝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