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禅城区消委会发布了禅城区202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培训机构退费、美容“套路贷”、预付式消费等。且看专家分析点评、以案说法。
经典案例:
买车后悔想退订金起纠纷,如何维权?
案件回顾:
投诉人8月8日向A公司禅城分公司订了一台汽车,支付了5000元订金,事后投诉人和家人商量后,考虑到该汽车日后费用较大,故8月9日到上述商家协商退款,商家表示只能退2000,对此,投诉人认为协议上注明汽车在上牌之前申请退订,订金费用可全额退回,不应该只退这么少订金,故希望相关部门介入协调退回5000元订金。
接诉后,张槎分会工作人员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并开展调解工作。经了解,投诉人在A公司禅城分公司订购一辆汽车,与A公司禅城分公司签订购车协议,协议上注明若汽车未上牌前申请退订,订金费用全额退回。投诉人通过微信向B公司支付5000元订金,但出具给投诉人的一张收据上面盖章为A公司禅城分公司(经现场查看,A公司禅城分公司和B公司实际为同一办公地点,在禅城区内,但法定代表人不同,现亦无法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支付订金的第二天,投诉人因觉得购车总价太高,不想购买,要求全额退订金,双方自行协商,A公司禅城分公司以已办理相关手续,产生成本为由只能退2000元,投诉人认为不合理,要求全额退款,双方协商无果。张槎分会介入调解后,A公司禅城分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经联系已离职的原负责此事的业务经理得知,A公司禅城分公司法人代表人被刑拘,公司已解散,A公司禅城分公司的业务已由A公司(注册地南海区,A公司禅城分公司是隶属内资企业)接管,最后因张槎分会无法与A公司禅城分公司和B公司取得联系进行调解,因此依法终止调解。
那么问题来了,1、根据上述情况,投诉人和A公司禅城分公司、B公司、A公司哪一方存在“5000元订金”的消费纠纷?2、作为投诉人还能如何进行维权,追回5000元订金?
律师点评:
禅城区消委会律师顾问团:
本案消费者与A公司禅城分公司签订购车协议,向A公司禅城分公司订了一台汽车,支付了5000元订金,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禅城分公司是合同相对方。
一、5000元订金能否要求退还?
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理应遵守履行,消费者开始以“该汽车日后费用较大”为由要求退款显然不妥,而应根据协议上约定若汽车未上牌前申请退订,订金费用全额退回,故可要求A公司禅城分公司退回,况且A公司禅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被刑拘,公司已解散停止了经营,其实际已不能履行购车协议,购车协议应予以解除,返还订金给消费者。
二、A公司禅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被刑拘,公司已解散,如何维权?
A公司禅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被刑拘,公司已解散应是停止了经营,但其并未依法清算注销,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A公司禅城分公司是A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其民事责任由A公司承担。
三、本案B公司对退还5000元订金是否承担责任?
本案消费者将5000元订金通过微信支付给B公司,如果协议有约定委托B公司收取5000元订金的类似意思表示,则无法向B公司主张承担返还5000元订金的责任。但A公司禅城分公司和B公司实际为同一办公地点,一个签协议,一个收款,两公司间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产混同,可认定为人格混同,B公司应承担共同承担返还5000元订金的责任。当然,如果B公司确认与A公司禅城分公司及本案购车无任何关系,则B公司对5000元存在不当得利,则可另外处理追回。故本案B公司对退还5000元订金是否承担责任须最后查明事实方可判断,为了查明事实可将B公司列为被告一并起诉。
综上,本案消费者可通过诉讼解决,以A公司禅城分公司、A公司和B公司为被告,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的疑点和警惕
本案的疑点:一是消费者与A公司禅城分公司签订购车协议,但却由B公司收取了5000元订金,为何A公司禅城分公司不收取?二是消费者要求退还5000元订金时候,A公司禅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被刑拘,公司已解散,A公司禅城分公司是否存在类似收取订金不还被刑事追究的情况?消费者应警惕,现实存在不少以能提供“平行车”、“优惠车”等吸引消费者先付订金购车,之后不能交车而“吃”消费者全部或部分订金,且关门一走了之的诈骗手段,十分隐蔽令人觉得仅是民事纠纷而已,对类似预付款消费的均应该引起重视警惕。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还应注意到,“定金”和“订金”虽然同音,但是意思却截然不同。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但购车合同一般都是销售商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很多条款都是根据有利于销售商一方制定的,所以很多纠纷都是因条款而起。
而订金只是预付款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两者一字之差,意思却截然不同。在相关的纠纷中,订金都被判定要无条件返还买方。也就是说,即使销售方尽到了提前告知义务,不退订金也属于霸王条款,于法不合。
因此,消费者在购车签订定金(或订金)协议时,除了明确分清“订金”和“定金”两者的区别外,还要认真审阅协议的每一项具体条款,即便4S店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没有提供,也必须在协议的“其它事项”中将定金在突发情况下,是否能退还等容易引起纠纷的事项中进行书面约定,不要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等等而疏忽大意,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相互扯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经典案例:
汽车“以租代购”靠谱吗?
某消费者于12月向某品牌汽车店购买一辆汽车。与该车店沟通后,消费者选择分期买车,支付3000元订金给车店作为购车款,并与车店签订购车合同,由车店协助消费者申请购车分期手续。后由于消费者的个人原因,购车分期手续未通过,该车店便建议消费者用以租代购的方式购车。
消费者觉得利息太高,并且认为通过这种方式购车有以下风险:(1)行驶证非购车者的姓名,是以第三方租赁关系存在,租赁公司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倒闭,或者被法律诉讼,车辆可能被作为执行财产被法院查封;(2)车辆折旧。等消费者供完车辆贷款获得行驶证时,车辆变成了二手车,使得车辆更加贬值。因此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车店退回3000元订金。
律师点评:
禅城区消委会律师顾问团:
受各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制度的限制,消费者在购房、购车时无法顺利办理贷款或贷款额度无法达到预期标准的情况并不少见。针对上述案例中“以租代购“的行为,需要特别注意如下法律问题:
一、关于“以租代购”的风险
1.所谓“以租代购”,即租赁公司将车辆长期出租给客户,客户每月按时支付租金,直至租赁期满后,租赁公司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在法律上就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在租赁期内,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仅享有车辆的使用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融资租赁公司被第三方起诉财产遭查封,或融资租赁公司破产,租赁物存在随之被查封或被列入清算的风险,且由于一般租赁期间较长,融资租赁公司在此期间还有可能以车辆向银行或其他第三人设立如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后续如若产生纠纷,承租人可能需要通过诉诸法律途径维权。
2.“以租代购”中承租人常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以租代购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条款多数是不利于承租人的。若承租人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租金,出租人可能直接取回车辆且不退还任何款项,甚至需要承租人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因此承租人在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后更要小心谨慎,避免违约,落得钱财两空的局面。
3.“以租代购”的行为在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付清“车款”、办理过户手续时亦容易产生纠纷,如出租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因此要注意在签订合同时针对出租人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增加相应的违约条款,提高其违约成本,保障自身的权益。
4.融资租赁关系中,除出租人、承租人外还涉及出卖人,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若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承租人需要通过出租人再与出卖人沟通协商车辆的更换或维修等事宜,若出租方不配合,则会导致车辆的维修期间无限期延长,造成车辆使用的不便。
二、关于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3000元订金的问题
本案例中涉及“定金”与“订金”的区分问题。
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定金”的概念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若在合同中使用“定金”的相关表述,则需适用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若给付订金一方最终未履行合同的,一般是可以主张返还的,但仍需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查看合同中有无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作进一步约定。
消委会提示:
若想要通过“以租代购”的形式买一辆爱车,要注意做好相应的准备,看清楚合同条款,仔细评估履约风险。虽然以租代购降低了购车门槛,但购车者仍需保证自己的经济来源能够足够支撑整个还款期。
此外,由于“以租代购”属于一种购车新模式,市场监管还不全面,购车者在购车前要注意多作权衡评估,尽量选择正规、风控严谨、规模和实力较好的租赁公司。若在签订了“以租代购”合同后,出现了合同纠纷,切记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车辆信息等),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
文/佛山日报记者林晓平 通讯员吴峥嵘